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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部分的具体考察

  

  防空洞可能被区隔了若干停车位、停车库,用于停放车辆。于此场合,确定防空洞的利用,还要结合停车位、停车库的利用规则。


  

  六、绿地


  

  绿地归属于谁,取决于诸多因素。例如,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的,不得归属于开发商、某特定的业主、全体业主(《物权法》73条中段但书)。除此而外,绿地可以归全体业主共有,也可以归特定的业主单独所有,还可以被保留在开发商之手。究竟如何,需要具体分析。


  

  绿地尚未被单独登记为一项不动产时,只能被公摊到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面积之中,由业主共有。开发商保留部分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场合,作为业主对绿地享有共有权,不得享有单独的所有权,否则,就是对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因而,《物权法》73条中段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绿地已被单独地登记为一项不动产时,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的约定归某特定的业主享有,也可以依约归全体业主共有,还可被保留在开发商之手。对此,《物权法》73条中段但书规定,绿地被明示归属于个人的,由该个人所有。此处所谓个人,包括业主和开发商。


  

  不过,应当注意,绿地归属于某特定业主或开发商,不适当地利用,导致其他业主的生活品质严重降低时,这些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制止。


  

  在绿地归属于某特定业主或开发商的情况下,其他业主有权基于相邻关系规则利用绿地。


  

  绿地于其被单独地登记为一项不动产的情况下,可于其上设立消极地役权。


  

  七、锅炉房


  

  为建筑区划内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功能正常发挥服务的锅炉房,不同于地下室、停车位、停车库等非经登记不会成为独立的不动产的部分,它本身即为一项独立财产的不动产,即使尚未办理初始登记,也成立建筑物所有权,且首先归开发商享有(《物权法》30条、第142条前段),只是欠缺处分的效力(《物权法》31条)。至于其后是否转归业主共有,或卖与特定业主,或出售给第三人,取决于当事人间的约定,除非其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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