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立法将此种权利的成立要件、效力等事项均加以法定化,其目的就在于减少债权人寻找担保的成本、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磋商时间,从而使交易富有效率。商事实践向来重视交易中的外观主义,诸如票据上的签章、商业账簿上的登记、航海日志上的记载等,对于交易的性质与效力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商事实践中人们很少去探寻当事人的真意,因为真意难以探寻清楚,而且费时费力,不符合商事交易快捷性的要求。因此,如果不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则会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缔结合同之时,就要求债务人提交有关标的物权属的证据材料,否则不与之缔结合同。而这种要求在商事留置权大量发生的运输、承揽、保管等商事领域中是不可能达到的,除非以牺牲社会整体的交易效率为代价。
综上所述,商事留置权完全符合所有权以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要件,而且符合商事留置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因此对于商事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予以肯定。事实上,《物权法》颁布之后,许多学者经过分析也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在留置权中有适用的余地。[22]“债权人在该留置财产之上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如果将留置财产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同时,从维护占有的动产物权表征功能的角度,债权人无从判断留置财产的权属关系,此时,也应肯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23]由此,承认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既符合《物权法》的立法规定,又符合对该制度的学理解释。另外可资参考的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修订前,仅从其立法规定上进行分析是难以明确判断留置权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以致引起学界的长久争议。但2007年台湾地区“民法”经修订之后,已经明确地将此前的“债务人之动产”的表述修改为“他人之动产”的表述,[24]由此,其立法已经明确承认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此亦表明将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更能适应现代工商社会的需求。
【作者简介】
孟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修订二版),台湾2003年作者自版,第381页。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3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修订二版),台湾2003年作者自版,第383页;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73页;近江幸治:《担保
物权法》,祝娅、王卫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陈聪富主编:《月旦小六法》,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民法类第130-2页。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7页。
范健、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90页。
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页。
王利明教授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第1095条“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第2款规定:“因营业关系发生的债权与债权人因营业关系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视为有前款中规定的牵连关系。”(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梁慧星研究员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第602条留置权的“发生条件”第2款亦规定:“因为营业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届清偿期时,债权人对因营业关系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可以留置。”。(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2页。)
金邦贵译:《法国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0页。
王胜明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97页。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55页;
近江幸治:《担保
物权法》,祝娅、王卫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36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0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修订二版),台湾2003年作者自版,第394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0页。
杨明刚:《合同转让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9页。
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670页。
参见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8-10页。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页。
代表性的观点,请参见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8-649页。
高圣平:《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8页。
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