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共同纲领》:民主与联合共识的文本化

  

  《共同纲领》规定“民主”、“自由”、“平等”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还在于其法律效力如何。如在现实的国家政治秩序中它缺乏应有的实效性,那规范条款就是十全十美亦不过是镜中月、水中花,距离规范宪法太远而无评判的价值和意义。《共同纲领》实效性到底如何,我们在此仅仅考察根据它选举产生出来的第一届民主联合政府的组成人员身份即可“管中窥豹、可见一斑”。1949年9月30日,新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有相当一部分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社会贤达顺利当选并在其中担当重任,民主联合政府诚然是货真价实、毫不虚言。如在7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中有宋庆龄等3名非中共人士;在56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中有傅作义等27名党外人士及社会贤达;在4名政务院副总理中,有郭沫若和黄炎培两位非共产党副总理;15名政务委员中,党外人士达9人之多;政务院34个部、委、署、院首长中,非中共党员占14人。具有如此民主阵容的中央政府,用事实证明了民主联合理念第一次在中国政治实践中得到了充分实现。在如此民主的政府之下,《共同纲领》所规范的“民主”、“自由”和“平等”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实效性不过是与世偃仰、自然而然。


  

  学者罗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指出,要实现立宪主义,权力持有者和权力对象双方都有必要从那种专制主义统治技术的传统习惯中觉醒过来,宪法与社会必须进入一种“共同栖息”关系。[18]《共同纲领》制定及实施初期,权力持有者确实对“专制主义”保持一定的警惕,[19]而当时的社会整体架构与《共同纲领》处于一种相互依存之栖息关系亦为中国当时社会政治生态之实然。[20]职是之故,笔者认为,作为临时宪法《共同纲领》在实质意义的宪法分类中,它更接近于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相距甚远。


  

  三、命运及其反思


  

  遗憾的是,《共同纲领》与社会政治之间的栖息关系维持两三年后就因土地改革完成、国民经济全面恢复,尤其是因1952年9月身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毛泽东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后,[21]而事实上与社会政治生态发展形势之间彼此隔膜渐增,共同栖息关系日益恶化而终成明日黄花。到1954年9月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五四宪法”在“毛主席万岁”声中被通过时,《共同纲领》已完全失去效力而成为一部历史文献。1949、9、29--1954、9、20,这就是《共同纲领》的生辰命运。效力如此脆弱、生命如此短暂,不能不令人扼腕叹息!当初,它可是以民主联合的政治信念为基础,集中各党派及社会人士的政治智慧共同制定出来的,预定它是要实行较长一段时期的,所以连“社会主义”这一中共奋斗目标都未载入《共同纲领》。[22]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