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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纲领》:民主与联合共识的文本化

  

  对基本的宪法权利及新闻自由均有规范条款给予规定和保障,《共同纲领》在规范内容上与“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宪法旨趣契合可谓深矣,亦正是从这个维度上说,《共同纲领》距离规范宪法实乃不远。


  

  复次,强调平等。《共同纲领》对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有明文之规定,尤其是对民族平等及为实现平等而开创性地建构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2]与近代宪政所要求的平等原则呼应相通。《共同纲领》六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条男女性别平等规定全面之至,它将平等原则贯穿于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性别歧视在此规范面前没有任何生存空间。除男女平等外,《共同纲领》还规定民族平等,其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为保障此等民族平等原则不至于沦落为一纸空文,《共同纲领》开创性了设计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第五十一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此等规定充分保障了各少数民族的平等与自治,其彰显的民族平等精神在今日中国依然放射着璀璨的光芒。


  

  “平等这个词概括了人类迄今为止所取得的一切进步,也可以说它概括了人类过去的一切生活。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代表着人类已经走过的全部历程的结果、目的和最终的事业。为了平等的实现,所有的启蒙者和启示者前赴后继,在一切领域进行探索,绵延不断的战争使无数人的鲜血洒遍了江河大地,在多少个世纪中,全人类洒下多少汗水。”[13]法国十九世纪着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皮埃尔·勒鲁的这段话完全适用于被不平等观念浸淫了几千年的古老中国。《共同纲领》有关性别平等和民族平等之规定,象征着我国在平等的道路上业已前进了一大步,在规范上距离人人平等的宪政原则已经不远。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共同纲领》对社会权[14],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政府,[15]人民有权监督并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16]鼓励私营经济的发展等方面[17],均有明文之规定。这些规定不但是对以上“民主”、“自由”和“平等”权利的补充,在很大程度上更是创造条件以使那些基本权利能切实享有,从而使《共同纲领》的权利规范具有更牢固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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