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闻媒体在实施主张新闻侵权抗辩的新闻行为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必要界限
新闻媒体在实施新闻行为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实施新闻行为,超出了新闻侵权抗辩所允许的必要界限,侵害了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或合法利益,造成了受害人的人格利益损害。在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中,任何一个抗辩事由都是有界限的,并不是完全没有边界。例如,即使是事实基本真实这样完全抗辩,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新闻权利,进行报道和批评,新闻自由也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如果故意利用基本真实的事实加害于他人,同样构成新闻侵权责任。况且即使事实基本真实,而报道和批评涉及个人隐私或者信用的事实,也都可能构成新闻侵权抗辩的滥用。这就是新闻媒体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新闻侵权抗辩的必要界限。界定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具体界限,应当以各种具体抗辩事由的具体情况界定好判断,无法规定抽象规则。
3.新闻媒体在实施主张新闻侵权抗辩的新闻行为时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新闻媒体在实施所主张的新闻侵权抗辩的新闻行为时,应当具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能构成新闻侵权抗辩滥用。在一般情况下,新闻侵权抗辩滥用应当是故意所为,即新闻媒体明知其实施的新闻行为能够造成受害人的人格损害,却借用某种抗辩事由而追求这种结果的产生,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美国侵权法中的鲁莽弃置真实于不顾的诽谤结果发生[9],其实就是放任诽谤结果的发生,应当是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除此之外,新闻媒体未尽新闻从业人员的必要注意义务,明知而轻信自己的新闻行为能够避免新闻侵权抗辩滥用的后果,而结果却是发生了新闻侵权抗辩滥用的后果,同样成立新闻侵权抗辩滥用。
(二)新闻侵权抗辩滥用的具体事由
以上论述的是新闻侵权抗辩滥用的一般规则。在现实中,新闻行为具有以下具体事由,可以明确认定为新闻侵权抗辩滥用:
1.明知事实虚假或者放任事实是否真实
新闻媒体公布具有诽谤性的消息或者实施的新闻行为具有违法性,具有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但媒体明知公布的事实为虚假,或者媒体放任公布的事实是否真实而最终该事实为虚假,或者欠缺合理相信其为真实的正当理由而事实确为虚假的,构成新闻侵权抗辩的滥用,应当承担新闻侵权责任。例如,合理相信是确认事实基本真实的标准,媒体在对事实进行真实性审查时,以合理相信为由确信为真实,但在实际上欠缺合理相信的正当理由,因而鲁莽地进行新闻行为,造成了侵权后果,构成新闻侵权抗辩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