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推测事实和传闻
推测事实和传闻,也是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不过,推测事实和传闻作为抗辩事由,须具备更为严格的要件。其要件是:(1)刊出或者播出的消息是推测的事实或者是传闻,没有经过核实。(2)媒体在发布这样的新闻时,应当作出特别声明,确认自己没有进行审查和核实。(3)没有审查或者核实的原因是时间紧迫无法进行,或者由于其他客观原因。(4)媒体对推测事实或者传闻没有进行审查或者核实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由于媒体对于推测和传闻的性质本身是明知的,明知是推测事实或者传闻,而仍然进行报道,应当说本身就存在某种过失。因此,对于媒体刊载推测事实或者传闻具有一般过失或者轻微过失的,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十一)读者来信、来电和直播
读者来信、来电和直播,在新闻报道中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如实反映、现场进行和即时报道等方面,因此,媒体在刊登、播出时无法进行审查核实。如果读者来信、来电和直播发生新闻侵权纠纷,媒体可以此作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对此,学者认为:“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发表读者来信、来电时或在直播节目中,以适当的方式声明相关的内容尚未得到证实,并且在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后,及时发表其答辩意见或者及时进行更正道歉的,不应认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构成侵权。”[7]这种意见是正确的。
构成读者来信、来电和直播,其要件是:(1)作品的性质须是读者来信、来电,或者是进行现场直播;(2)媒体以适当方式声明上述内容尚未经过证实,对其真实性没有进行审查。(3)在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后,及时发表其答辩意见或者媒体及时进行更正或者道歉。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读者来信构成新闻侵权抗辩,条件应当更严,因为对读者来信毕竟还有一个审查的过程和可能,要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如果明显看到来信反映的事实是虚假的还要照登,媒体就有重大过失,不能作为合法抗辩。而来电和现场直播则无法进行控制,因此,不要求媒体已尽审查义务。
(二十二)文责自负
有人提出,文责自负应当是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因为文责自负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主张的“撰稿人应当对他们所报道的事实的准确性负责”的体现,不仅符合我国新闻媒体的性质以及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及批评、建议等权利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确认的过错责任原则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