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如实报道,新闻媒体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发现如实报道侵害受害人的人格权后,新闻媒体应当及时进行更正、道歉。如果拒不更正、道歉的,则尽管发表如实报道不能构成侵害人格权的新闻侵权责任,但拒不更正和道歉的行为,则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责任。
(十九)转载
转载,作为一个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是不完全抗辩,不能完全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但是能够部分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是减轻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转载也称之为重复公布或者传递。
转载可以免除新闻侵权责任,但须附条件。按照美国侵权行为法的经验,有三个理由可以作为免除新闻侵权责任的条件:第一,转载者具有重复公布、传递文字诽谤或者非文字诽谤之免责特殊报道,例如报道特许发言。第二,转载者的重复公布、传递文字诽谤或者非文字诽谤系经原诽谤行为人的授权或依其所授意者,既然是原诽谤行为人授权或者所授意,那么第三人的行为就具有“代理”性质,当然由原诽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重复公布或者传递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转载者的重复公布、传递文字诽谤或者非文字诽谤,系可以被合理预见[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中,我们主张:“媒体转载作品侵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转载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媒体无重大过失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
按照我国的经验,构成转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合理的转载来源。作品须转载于其他新闻媒体或者出版单位,而非媒体自己采制或者自己的通讯员撰写。(2)转载的作品须与原作内容一致,无转载者添加、删减、篡改、伪造的内容。(3)转载作品中没有作为新闻媒体职业要求明显可以判断的虚假事实或者侮辱、诽谤语言。如果转载者按照新闻媒体的职业要求不能审查被转载作品的上述内容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转载的法律后果,学者认为,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的作品由于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时,主要承担及时更正和道歉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扩大损害后果的程度适当确定赔偿责任[6]。这种观点不够准确。我认为,构成以上转载的要件,转载者的责任是减轻责任,不能仅仅是更正、道歉的责任。至于责任应当减轻多少,则可以幅度较大,只要承担与转载者的行为相适应的责任就可以了,不必负担较重的责任。如果转载者已经承担了更正、道歉的义务,则可以免除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