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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者死亡如何定性

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者死亡如何定性


聂昭伟


【关键词】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者死亡
【全文】
  

  【案情回放】


  

  2010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家门口与邻居朱某、张某等人打麻将。23时20分许,李某等人打麻将结束,李某和朱某因输赢问题而发生争吵、推搡,后被周围的人劝开,但不久二人又发生争吵和撕扯。不久,朱某倒在路边的绿化带内,李某继续对朱某进行推搡、厮打,后被他人拉开,朱某站起身走了几步便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朱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争吵、厮打时的情绪激动是冠心病的诱发因素。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扭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4741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因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判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当,应予改判。被告人李某本次系过失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真诚悔罪,其家属在二审期间与被害人家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也已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撤销一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各方观点】


  

  本案属于轻微伤害行为致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所谓“轻微伤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所实施的辱骂、撕扯、推搡等低位暴力行为,通常情况下,此种程度的暴力并不足以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甚至不会对被害人的身体机能造成损害,即不会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所谓“特异体质者”,是指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身体素质与正常人不一样的人,如被害人本身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冠心病、血友病等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或者被害人心理、情感结构中存在异常,通常表现为易怒、感情脆弱等。当被害人为上述特异体质者时,行为人如果仅仅采用轻微暴力致被害人死亡,此时轻微暴力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需要对该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常常存在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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