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配图与内容有关
配图与内容有关,也是一个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典型案件是北京市法院判决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害肖像权案。本案的案情是,杂志的封面是刘翔的跨栏照片,封面大标题是“影响2004”,封面底部有一个广告式的文字。在杂志中报道的影响2004十大人物中,就有刘翔的报道,排在第一位。刘翔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杂志侵害其肖像权。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认为报社在使用刘翔肖像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受商业化侵害,构成侵犯肖像权[35]。我认为,这个案件不构成侵权,理由就是配图与内容有关。在杂志的封面上使用刘翔的肖像,并且写明了影响2004的十大人物,刘翔恰恰是影响2006的人物,杂志中还有关于刘翔影响2006的突出事迹,因此,即使杂志的封面上载有部分广告内容,也不能影响本案报道的新闻性。图片与内容有关,不能认为该图片的使用构成新闻侵权。
构成配图与内容有关,应当具备的要件是:(1)须为配图而使用了载有他人肖像的新闻照片。(2)该图片与媒体报道的新闻具有内在的联系,图片是新闻报道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所起的作用是形象地表达新闻内容。(3)尽管未经本人同意但所报道的新闻具有新闻性。具备上述要件,可以抗辩新闻侵权的诉讼请求,媒体不构成新闻侵权。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王利明.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650.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242;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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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王轩.英国法上的名誉权保护.法学杂志,2008,(3).
关于对本案的评论,请参见杨立新:《亲近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从契约到身份的回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129页。
王利明.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650.
此案为Time,Ine.v.Hill385U.S374.(1967),案情引自吕光:《大众传播与法律》,台北”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68-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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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会.美国法律法整编•侵权行为法.刘兴善译.台北:台北司法周刊杂志社,1986.483-490.
我和王利明教授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的时候,都规定了“当事人同意公布相关内容”作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条文。参见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页。
这个意见有一个典型案例作为支持。简要的案情是:某市一些声讯台挂靠该市某区民政局违法经营,用不正当手段欺骗儿童拨打声讯电话,造成儿童家庭财产的大量支出。该市电台女记者进行调查。在采访该区民政局女局长时,没有经过同意即进行录音。下午4点,采访结束,女记者收回录音机,女局长予以制止,并指出,没有经过其同意而录音,是非法的,要求女记者洗掉录音。女记者不同意,女局长就不准其离开。双方争执,直到晚上10点,仍没有结果。电台新闻部主任来现场调解和协商,在女局长的坚持下,洗掉了录音,女记者方离开。女记者向法院起诉,认为女局长侵害其采访权和人身自由权,请求赔偿其精神损害1分钱。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63~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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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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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刘翔肖像权终审改判》,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 detail.php?id=189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