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权威消息来源,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发布消息的机关是权威的。所谓权威,就是指消息来源的权威性。只要发布消息的机关是权威的,就应当认为权威消息来源提供的事实材料达到可以确信的程度。因此,只要审查提供消息的机关的权威度,就可以确认是否构成这个要件。(2)消息的真实性由发布消息的权威机关负责,媒体不必进行调查核实,不必进行审查,可以直接进行报道,即使出现事实不真实的情况,新闻媒体也不负新闻侵权责任。例如,政府机关、司法部门、政党团体公布的事实,新闻媒体对此进行报道,不必进行调查、审查,即使存在事实错误,也不是新闻媒体的责任。(3)媒体报道时未添加其他不实事实或者诽谤、侮辱性文字,或者没有删减事实,如果在事实上进行删改、增减,致使发生侵权后果的,则构成侵权。具备以上三个要件,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责任。例如,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报道,媒体报道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消息,又报道了二审法院判为无罪的消息。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可以适用连续报道作为抗辩事由,但这是发布消息的权威机关的责任,不是媒体的责任,不必适用连续报道的抗辩事由抗辩,以权威消息来源抗辩即足以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
有的认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就其职责范围内的情况向新闻媒体发表的材料,公民、法人关于自身活动供新闻单位发表的材料,以及主动的消息来源提供的事件现场目击者第一手材料等,也属于权威消息来源[18]。对此,应当慎重。我认为,这些单位和个人尚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新闻媒体有调查、核实的可能和余地,对此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消息来源而抗辩新闻侵权责任。另外,新闻媒体依据权威消息来源进行的报道,“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19]。
(三)连续报道
连续报道,是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被多数学者所接受。也有人反对连续报道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对此,我持肯定态度。在我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六十六条中,专门规定了连续报道的抗辩事由:“连续报道,最终报道内容真实、合法。”[20]
连续报道是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中的完全抗辩,符合连续报道要求的新闻报道,可以完全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不构成新闻侵权责任。对此,我国法院判决的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新闻侵权案,已经作出了肯定结论,认为这“是根据新闻传闻做的求证式报道,且被告经过一系列的报道后,最终又及时地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为题为原告澄清了传闻,给社会公众以真相,端正了视听。被告的系列报道是有机的、连续的,它客观地反映了事件的全部情况,是一组完整的连续报道”,“被告的报道没有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不构成侵权[21]。这个判决是完全有道理的,具有创新性。
构成连续报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前导报道的消息来源不是一个肯定的事实,而是一个推测或者传闻的事实,报道时应当明确其报道的事实是不具有肯定性的事实。如果前导报道时即采取肯定性的态度进行报道,如果该报道构成侵权,则即使今后进行了新的报道,也不能构成连续报道,而仅仅是事实的更正。(2)后续报道是及时的,应当保证与新闻事件的进展保持基本上的同步,不能有过长时间的拖延。(3)连续报道的最终结论是肯定性的、真实的,不涉及侵害被报道人的人格权问题。(4)媒体报道时应具有善良目的,态度实事求是,为事件真实而进行公正报道,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5)连续报道的各次报道在版面上处理适当,即版面语言使用适当,不得将否定性的报道使用突出的版面,肯定性的报道使用不突出的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