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与反驳,也有严格区别。反驳,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于己有利的事实和理由,为反对当事人的主张所进行的辩论。在实体反驳,是指被告以实体法律为根据,说明原告的实体权利请求的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不存在。如被告用事实证明原告的权利根本就不存在或已经实现,或者证明原告提出的作为诉的理由的事实根本就没有发生过或与事实真相不符等。而抗辩,则是被告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自己存在客观事实或者法律根据以对抗原告的请求。
新闻侵权的抗辩,既不是已经产生的实体抗辩权,可以之直接对抗原告的新闻侵权请求权,阻却该请求权的行使,也不是否认原告诉讼请求而提出的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根据的反驳,而是主张自己存在客观上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自己具有适当的理由,破坏原告的新闻侵权请求权的构成,使其新闻侵权请求权不能成立,从根本上否认原告的新闻侵权请求权,使自己免于承担新闻侵权责任。因此,新闻侵权抗辩的性质,是抗辩,既不是抗辩权,也不是反驳。
3.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构成
概括起来,构成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对抗性要件。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必须对抗新闻侵权责任构成的具体要件,破坏新闻侵权责任构成的内在结构,使原告诉请的新闻侵权请求权归于不能成立。新闻侵权请求权是新生的请求权,必须具备构成要件才能够发生。原告提出新闻侵权请求权,要证明自己的请求具备新闻侵权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不论其证明是否成立,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尽管从整体上看是对抗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但它具体对抗的则必定是侵权责任构成及其要件,破坏原告新闻侵权请求权的构成,导致原告的新闻侵权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不成立。如果新闻侵权纠纷的被告提出的主张不具有对抗性,而仅仅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可以谅解但不足以破坏新闻侵权请求权的构成,不能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的事实和理由,则不能成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7]。
(2)客观性要件。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事实,须具有客观性的属性。它要求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是主观臆想的或者尚未发生的情形。例如,不论事实基本真实,还是权威消息来源等,作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都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既不是假想和猜测,也不是将来能够发生的事实。仅仅表明某种损害没有发生,或单纯否认对方请求权不存在,不能成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因为它不是客观事实。
(3)正当性要件。新闻侵权抗辩必须具备的内在价值判断,须为具有正当性要件。这一要件意味着,尽管新闻媒体的新闻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但媒体的新闻行为于社会而言是正当的,对社会有重要的进步价值,能够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对这种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正面肯定,在法律上确认其具有阻却新闻行为违法的功能,不具有违法性。正因为如此,一切抗辩事由包括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才能够成其为抗辩事由,才能够对抗侵权的诉讼请求,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一个新闻侵权抗辩如果不具备正当性要件,即使存在对抗性和客观性要件,也不能发生对抗新闻侵权请求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