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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上)

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上)


杨立新


【摘要】我国新闻法不发达,依靠新闻侵权法借以规范新闻媒体的新闻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样,研究新闻侵权抗辩,则从另一个角度规范新闻行为,保护好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中国的新闻侵权抗辩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具体规则明确。正确主张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新闻媒体可以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但新闻侵权抗辩滥用,则构成侵权责任。
【关键词】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规则;新闻侵权抗辩滥用;侵权责任
【全文】
  

  新闻侵权抗辩,是确定新闻侵权责任的重要问题。尽管主张权利保护的人能够证明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具备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如果新闻媒体能够提出正当的抗辩,仍然可以免除新闻媒体的侵权责任。近年,我反复思考这个问题,认为确定新闻侵权责任,既要保护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同时也要很好地保护新闻媒体新闻批评自由的权利,给新闻媒体以更大的“喘息空间”,以期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反映民声和民意,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一、新闻侵权抗辩和研究新闻侵权抗辩的意义


  

  (一)中国新闻法不发达而新闻侵权法发达的原因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新闻法》或者《新闻出版法》。但是,有一个特别的现象经常引起国外或者境外学者的疑问,这就是,中国大陆为什么新闻法不发达,而新闻侵权法却十分发达呢?提出这一疑问的具体根据是中国大陆热心于研究《新闻法》的人并不是很多,而热心于研究新闻侵权法的不仅在民法学者中大有人在,而且新闻学者也都十分热心并且十分专注;不仅法学专家在起草《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建议稿》中专门规定新闻侵权的内容[1],而且新闻学者还专门研究《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2]。在法学和新闻的学术界,研究新闻侵权的著作和论文也相当丰富。


  

  中国大陆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在一个社会中,对新闻出版行为必须有法律进行规制,正确划清新闻自由以及滥用权利之间的界限,划清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界限,划清新闻媒体正当行使新闻监督权利和新闻侵权之间的界限。这样,即使没有新闻出版法进行规制,通过新闻侵权法也能够给新闻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界定具体规则,通过确定新闻侵权行为的范围而界定新闻媒体的行为规范以及对新闻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方法和规则。我国社会的这个特别的法律现象,实际上是对没有《新闻法》或者《新闻出版法》而采取的一个变通和替代的办法,具有非常积极的重要意义。


  

  (二)研究新闻侵权责任特别研究新闻侵权抗辩的原因和意义


  

  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中国民法特别注重研究新闻侵权法,为什么又要特别研究新闻侵权抗辩问题呢?我的认识是,在1987年实施《民法通则》之后,我国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迅速提高,维权活动深入人心。这是非常值得赞赏的社会现象。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观察,过分地强调保护名誉权等权利,致使有些人的权利观念过于“膨胀”[3],出现了权利泛化以及权利滥用等较为普遍的现象。而过度、过分的权利主张,必然挤压甚至限制新闻媒体新闻自由的“喘息空间”,使新闻媒体无法承担批评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的职能,其结果,必然会损害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研究新闻侵权,制裁新闻侵权行为,当然并不是为了打压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而是要给新闻媒体确定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确立具体规则,不属于新闻侵权的新闻行为,就是合法的新闻行为,可以正当进行。而特别研究新闻侵权抗辩,则是从正面确立新闻媒体正当行使新闻行为的规则,使新闻媒体能够依法提出事实根据,以对抗不当的新闻侵权诉求,保障新闻媒体依法行使新闻权利。研究新闻侵权法,通常更多地去研究新闻侵权责任构成和新闻侵权行为的类型,即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样的情形能构成新闻侵权责任,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同样,研究新闻侵权法,应当在坚定不移地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同时,还应当注重从另外一个角度上研究,即在什么情况下新闻媒体可以抗辩新闻侵权责任的诉求,对抗侵权责任构成,以确保新闻媒体依法行使的新闻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不当诉讼行为甚至是恶意诉讼行为的干预和打击。这样,就能够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来考虑新闻侵权责任问题,划清前述“三个界限”,确定新闻侵权责任就会更客观、更全面,特别是在权利过于膨胀、权利泛化和权利滥用面前,给新闻行为确立法律规范,保障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给新闻媒体以更大的“喘息空间”,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作用,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建设和谐和稳定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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