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附条件不起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精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具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检察机关独有的一项职权,体现了我国“区别对待”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其理论渊源是“起诉便宜主义”,即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基于惩和诫之目的,兼顾和权衡各种利益,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权力,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不起诉制度。而附条件不起诉,实质仍然属于不起诉法律制度的范畴,只不过把这种自由裁量加上一种程式化、规范化和范围性限制,更称得上是对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加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微罪不诉”中的“微”和“没有必要起诉”之用语,并未将其绝对的量化,“轻”和“微”本不易划分出一个明确的界限,仍有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所以,附条件不起诉还是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不起诉的范畴。要说它有突破法律现有规定的地方,也不过是因为不起诉决定的暂缓作出,会导致审查起诉的期限延长,但从法律的价值评价上来看,暂缓对犯罪的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给被不起诉人设置一定的矫正条件,给予其一个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的机会,及时通过赔偿、道歉、和解等形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增进相互之间的团结和友谊。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综合价值将是无比巨大的,而审查起诉期限的延长只是影响了办案的效率,相对于前者,其所产生的损害是微小的。对暂缓作出不起诉决定将突破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问题,我们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中的中止审查起诉规定来予以解决,即把这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情形解释到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查起诉的情形之内。所以附条件不起诉从根本上讲并没有突破现行的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