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法律运行的基本规律
1.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法的现代化要求。随着中国社会主义进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律制度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由被动的接受发展到了主动的选择,由摹仿民法法系发展到了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更新加快,法律立法已成为健全法律体系的主要手段。而附条件不起诉更是在新的法律观念的指导下,随着时代的进步,满足时代的要求应运而生的,它完全符合法的现代化要求,是我国法的现代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2.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法律的生命体征。法律是对一定时期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但它不是静止不动的,不是僵硬死板的,它与其他生命机体一样,存在着新陈代谢机能,富有强烈生命力。随着时代的前进,我们应当不断地去丰富它、解释它、修正它、完善它,这样才能让它充满生机和活力。附条件不起诉就是对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丰富和完善,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更新,是对法律“生命”的接力和润泽。
3.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是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而在法治社会里,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应当具有可预测性(确定性)和可接受性(正当性),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可接受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而我们在坚持形式法治的同时,应当更注重实质法治即法的可接受性。所谓可接受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者某些道德的考量,法律的决定是正确的、正当的。附条件不起诉正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它所体现出来的对各种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对社会积极因素的积淀,以及其所承载的理性平和司法理念、所传承的“以和为贵”之传统美德、所展示的对社会大众之人文关怀等,都已昭示其具有了当然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三)附条件不起诉符合具有时代特征的司法理念
修复性司法实际上是在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基础上对犯罪做出的一种反应,是一个针对特定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召集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共同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处理来解决有关民事赔偿、精神安抚、悔过求谅以及对犯罪人未来影响的过程。修复性司法理念的核心思想是“修复”,即改传统的“报应”、“惩罚”为“修复”,改传统的“国家一被告人”的刑事司法模式为“受害人—犯罪者”模式,强调犯罪不仅仅是触犯了国家的刑事法律规定,更为重要的是侵害了社会的安宁,既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也给自己的工作、生活、家庭和未来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所以,附条件不起诉把被害人是否获得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教育和挽救作为了第一应当优先考虑的内容,把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社会安宁,促进社会和谐作为了最直接的追求。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在修复被自己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在修复自己的人生和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