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条件性。即人民检察院决定暂缓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相对不起诉,一定要设定诸如先要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受害人谅解、愿意接受教育和矫正等条件。
4.具有非刑事性。附条件不起诉一旦作出,原本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将暂缓实施,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的考察期内实现了设定的条件,将作出“非刑事化”的不起诉处理,不受刑事处罚。
5.具有可矫正性。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具有“非刑事化”特点,所以对犯罪主观恶性深的、不容易对其进行有效教育挽救和矫正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6.具有严格的程序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严格按照检察院制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实施意见》设定的程序办理,任何一程序性事项未开展或开展不符合程序要求,都将导致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终止。
7.具有广泛的社会监督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检察环节中止刑事诉讼,对刑事犯罪嫌疑人作非罪处理,是国家刑事公诉权的“活跃”性行使,会对社会产生深远而又广泛的影响。所以一定应该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强力监督,以保障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公诉权。
二、实施附条件不起诉有其深刻的法理基础
(一)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法律的基本属性
1.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法律的政治属性。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它既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也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律手段一直是我国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实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作为“政党之治”的政治与作为“法律之治”的法治本来就是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律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而司法是法律的具体运用和实施,所以,司法的政治职能更是显而易见的,一切割裂法与司法同政治的内在联系的观点都是错误的。附条件不起诉从其概念和特点看,表面上看它是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程序处理方式,属于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的范畴,但就其内容上讲,它包含着对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有效调整,体现着对各种社会关系的保护和修复,对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现代人际关系、增加社会积极因素、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谐氛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属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它更具有浓厚的政治内涵。
2.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法的社会属性。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的性质,社会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同时,社会又是法律的基础,否则法律就会成为无根之木,无本之源。法通过调和社会上各种冲突和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井然有序;通过对社会的有效控制,使社会资源的分配系统得到有机的配合;通过对社会肌体疾病的治疗,解决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科学、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而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中,及时修复各种社会关系,调和社会矛盾,维持社会和谐,促成人与社会的融洽,都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发挥着非常具体、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