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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刍议

保证金刍议


崔建远


【摘要】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关键词】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
【全文】
  

  在期货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长途电话业务合作、租赁、房屋装修等合同或者法律关系中,时常出现保证金的担保方式。其种类和性质复杂,对于债权的保障作用也多种多样。对其定性和定位,一是依据法释(2000)44号第118条关于“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首先确定它是否为定金;二是对于被排除在定金范围之外的保证金,仍须予以类型化,确定每种类型的保证金的效力。


  

  1.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


  

  有的保证金无定金罚则的效力,只是作为当事人一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备用金,并且存储于双方当事人指定的账户上或者债权人的账户上,该当事人未及时或者如数地支付应付款额,相对人有权从保证金中提取相应的保证金。这种保证金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而言具有较强的保障实现的作用。


  

  属于当事人一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备用金的情形,如某《长途电话业务合作协议》第3条第2款第F项规定:“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如果甲方实际流量连续两个月达到或超过400万分钟,则在最近一个缴费期内补交保证金20万元;随甲方流量每增加100万分钟,保证金依此类推,若出现不正常缴费,则以保证金抵冲;如合同解除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将保证金归还乙方。”第4条第C款规定:“乙方逾期未及时向甲方付款,甲方有权首先从保证金抵冲(当未清缴话费总额达到保证金总额80%时,甲方有权在5个工作日内让乙方蓄补同等数额的保证金,若乙方未能按时履行,甲方有权停止双方业务合作,并保留对未清缴话费的追缴权力),剩余部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每日应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三计算。”其中,“抵冲”属于履行债务;“乙方未能按时蓄补同等数额的保证金,甲方有权停止双方业务合作”,是将乙方蓄补同等数额的保证金作为乙方的主给付义务,乙方违反该主给付义务构成违约,产生解除权,甲方可以行使解除权。再如,某《担保合作协议书》第4条第3款规定:被保证人同意,本次向某银行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后,将贷款总额的30%作为保证金存入保证人指定的账户;保证人保证在被保证人贷款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至被保证人的贷款账户,由贷款银行监管;被保证人同意承担该保证金应分担的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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