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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肉搜索”第一案判决的质疑

  

  总之,在处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与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冲突的问题上,应该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与尊重基本人格尊严的原则。据此,如果某一主体的言行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那么,未经许可擅自披露或使用他人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隐私,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一种隐私侵权行为;由此而导致主体的社会评价受到消极影响时,也是一种名誉侵权行为。如果某一主体的言行严重违法或违反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准则时,我们可以认为该特定主体的该言行不再是单纯的个人言行,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因此,社会公众基于言论自由、知情权等需要知晓、披露或使用其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某些个人信息时,则不应该被视为侵犯隐私权;在此情形下,即使造成对主体社会评价的影响,也不应该视为名誉侵权。当然,即使是基于言论自由、知情权或舆论监督而必须使用他人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某些个人信息,如婚外情信息,也要尊重当事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如不能以捏造事实或以侮辱、诽谤公开侵害其名誉权,不能使用裸照或披露其性交细节等足以损害其基本尊严的方式。


  

  三、对本案判决的质疑


  

  本案法官认为,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16]。


  

  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极端个人主观主义的隐私观,完全忽略了社会公共利益在隐私与隐私权界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按照这种观点,法律上的隐私与隐私权在外延上必然无法确定,势必会使社会公共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等权利成为一句空话。


  

  在此基础上,法官进一步认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此类情况一般仅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所知晓,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愿也不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散布。本案中,被告基于与姜岩的同学关系,知晓了原告存在“婚外情”的事实,不仅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17]。


  

  实际上,本案法官混淆了婚外情和一般单身男女关系的区别,前者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是男女关系中的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还关系到两个家庭中的许多人的利益。同时,它还是一种严重违反基本社会道德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如果按照这种看法,不仅现行的婚姻家庭法的意义讲丧失殆尽,而且,我们所提倡的婚姻忠诚的基本社会道德规范将由于没有舆论监督的制约作用也将变得没有任何意义。由于在忠诚婚姻的立场上法律与社会基本道德是一致的,因此,法官的这种判决还有悖于婚姻家庭法和社会基本伦理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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