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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缔约批判

  

  4、将优先权保护制度曲解异化为强制缔约。强制缔约说大多主张应将某些优先购买权可能产生的缔约问题作强制缔约处理。据称,在我国,真正意义的强制缔约规则最早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中,该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凭借债权物权化产生的优先权而享有在同等条件下要求出租人与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相应地,出租人负有在同等条件下同承租人订约的义务。[23]在英美法中,保护承租人的“购买权”也是存在的,如1985年英国《房产法》施加给当地市政会一个义务,将它们的房屋卖给答应某些简单条件的市政会的承租人;1993年通过的《租赁改革、房屋和城市发展法》在某些条件下赋予私人承租人买下房东的房屋的权利,甚至在违背房东的意志的情况下。房东被法律强迫订立买卖合同,不管其是否愿意。[24]


  

  强制缔约说无非想表达这样的观点——优先购买权是可以借助强制缔约的方式实现的,但这纯属无稽之谈。理由如下:(1)优先购买权与契约没有必然联系。优先购买权是特定情形下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保护有其独特的法律方法体系。在其中,包括侵权救济和契约方法。契约不是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唯一手段,更不能通过强制缔约的方式实现;(2)强制缔约不是权利救济手段。在强制缔约说看来,强制缔约是限制契约自由的手段。但在优先购买权实现问题上却又将之作为权利救济方法看待,这是自相矛盾的。由于强制缔约在法律上具有非正当性,以强制缔约保护或实现优先权,犹如以非法手段捍卫合法权益一样荒谬。即使撇开强制缔约的非正当性,以强制缔约保障优先购买权也是不现实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法律条件,相对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设置障碍阻止权利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如不处分财产、提高价格或等租期届满后再处分财产等;(3)不存在以强制缔约方式实现优先购买权的法例。《法国乡村法》L.412-10条的规定并不足以说明强制缔约的存在,此条规定只是通过推定认定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而已。更重要的是,推定还要具备这样的前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出租人(出卖人)所规避。至于依英国《租赁改革、房屋和城市发展法》在特定条件下可强迫房东订立买卖合同的结论,或许只是强制缔约说的一厢情愿和主观臆断。否则,怎么不直接援引或展示支持这一结论的法条规定。


  

  强制缔约说将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曲解为强制缔约,其实也是心虚的:“对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若采形成权说,则在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卖人)作出购买租赁物的意思表示时,就在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之间当然形成买卖关系,固无强制缔约的问题;但若采请求权说,则出租人(出卖人)就租赁物负有与承租人成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即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25]


  

  此外,强制缔约说还将很多与契约无直接关系的民事权利保护如地上权、地役权、承揽人的抵押权甚至越界建筑等纳入强制缔约的研究范围,甚至将与契约毫不相关的专利强制许可也列入强制缔约范畴,本文不拟也不必一一加以批驳。


  

  彻底批判强制缔约的谬误是不够的,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强制缔约说的危害。强制缔约说指向的现实法律问题已有相对成熟的理论和法律制度加以解决,根本不需要通过强制缔约解决。以强制缔约的思维解读契约法中的国家干预或强制性规定,只会混淆视听和导致问题复杂化。在理论上,强制缔约可以颠覆常识,混乱认识,冲击法理。在实践上,强制缔约轻则导致契约制度异化、影响交易安全和干扰民事立法司法,重则可以损害法律公正丧失和令法治退步。由于强制缔约观念具有重大的理论危害与实践危害,我国的法学和法律要旗帜鲜明地加以批判与反对。


【作者简介】
黄龙,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授。
【注释】易军宁红丽:《强制缔约制度研究——兼论近代民法的嬗变与革新》,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
尹田教授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便开始研究法国合同法中的强制性合同,如尹田:《法国合同法中的“强制性合同”》,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1期。需要说明的是,该文通篇未见强制缔约一词和契约可以强制签订的观点,但另有文献证明作者对强制缔约持肯定态度。
尹田:《法国合同法中的“强制性合同”》,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1期。
蒋学跃:《论强制缔约》,载《杭州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尼佩代:《强制订约与强制性合同》,1920年版,第7页。转引自崔建远:《强制缔约及其中国化》,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
王泽鉴:《债法原理》(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1年出版。转引自崔明石:《解析契约正义的演进——兼论强制缔约的产生》,载《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期。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6页。转引自:易军宁红丽:《强制缔约制度研究——兼论近代民法的嬗变与革新》,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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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学跃:《论强制缔约》,载《杭州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易军,宁红丽:《强制缔约制度研究——兼论近代民法的嬗变与革新》,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
崔建远:《强制缔约及其中国化》,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
http://www.tianya.cn/new/TechForum/Content.asp?idItem=83&idArticle=264486,2008年12月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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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田:《法国合同法中的“强制性合同”》,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1期。
蒋学跃:《论强制缔约》,载《杭州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易军,宁红丽:《强制缔约制度研究——兼论近代民法的嬗变与革新》,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
崔建远:《强制缔约及其中国化》,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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