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批判
黄龙
【摘要】强制缔约说不是什么法学理论与学说,而是现实中人们关于契约可以强制或强迫签订的认识、思想、观念和主张的总称。强制缔约是在错误理解契约自由和国家干预基础上产生的不科学概念与命题,是对特定民事立法的精神实质缺乏正确认识的结果。强制缔约不仅是错误的命题,还是一个伪命题。所谓的强制缔约制度,不过是强制缔约说误解曲解法律想当然虚拟的制度。以强制缔约的思维解读契约法中的国家干预或强制性规定,只会混淆视听和导致问题复杂化。由于强制缔约观念具有重大的理论危害与实践危害,我国的法学和法律要旗帜鲜明地加以批判与反对。
【关键词】强制缔约说;强制缔约;契约自由;国家干预
【全文】
根据契约内涵和契约自由原则可以引伸出契约不能强制签订的法学命题与法律结论,这一命题与结论早已成为法学共识和法律常识。强制缔约说的出现,却在法律认识与契约观念上对这一共识常识提出了巨大挑战。如果强制缔约获得承认,契约的概念将被改写,契约自由的原则与精神将受到扭曲,古老的契约制度也会被颠覆。在强制缔约的思潮下,有人甚至惊呼“契约已经死亡”。所幸的是,强制缔约说没有也没能充分论证强制缔约的法律可能与可行。笔者经深入思考认定,强制缔约在法学上不仅是不科学的概念,还是一个伪命题。强制缔约说非但没有任何法学价值而且还具有重大危害,很有必要对之进行彻底批判与全面否定。
一、强制缔约说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强制缔约说不是什么法学理论与学说,而是现实中人们关于契约可以强制或强迫签订的认识、思想、观念和主张的总称。强制缔约过去在我国一直是鲜为人们注意的问题,在相关法学研究中也往往只有只言片语。按照强制缔约说所持的强制性合同亦即强制缔约的观点,[1]我国内地较早研究强制缔约问题的人当属尹田教授。[2]经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可知,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起,强制缔约的提法或概念便开始出现在相关学术研究中,九十年代后逐渐多见,提及强制缔约的文章已达四百多篇。从2003年至今,陆续有二十多篇专门探讨强制缔约的文章在各类期刊发表。这些专论,都是介绍、阐释与倡导强制缔约及强制缔约制度之作,其中偶尔见到的反思也是基于肯定强制缔约的基础上。近年来,强制缔约还成了国内学位论文的热点选题。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十五名学子通过研究强制缔约问题拿到了法学或法律硕士学位。此外,还有不少涉及强制缔约问题的相关性专论发表。人们试图用强制缔约的思维去思考和解决诸如拒载、拒卖等特定的现实法律问题,并就强制缔约制度在中国的构建与完善展开讨论。上述现状表明,强制缔约问题在法学法律界受到了一定的关注与重视,强制缔约说已在中国确立并得到了比较广泛的传播。
有关文献显示,一些台湾民法学者也曾探讨过强制缔约问题。但这方面的学术讨论多属附带性研究,即只在有关民法论著或教材中有所涉及,尚未发现有专门研究强制缔约的专论与著作。内地作者在探讨强制缔约问题时,常常援引台湾学者的有关观点。
强制缔约说主要围绕如下问题与内容展开讨论:强制缔约的概念、强制缔约产生的历史背景、原因或必要性、强制缔约的本质、强制缔约的分类、强制缔约的作用或意义、强制缔约的法律后果、强制缔约制度及其完善、强制缔约的中国化和扩大化,等等。
强制缔约说普遍重视强制缔约问题的背景研究。强制缔约问题的产生,主要与强制性合同及其立法的出现与兴起有关。据有关文献,强制性合同于二十世纪初出现在德国、法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其产生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与原因。“在法国,强制性合同这一概念是在本世纪中期在学说上出现的。强制性合同是法国‘统制经济’(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一种经济模式)的特征之一,是法国合同法在现代变化的重要标志之一”。[3]还有观点认为:“强制合同的出现是由于法律上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理论被社会本位和国家干预主义所替代。强制合同在现代社会中是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手段,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的结果,有时是基于对于权利人滥用自己权利的惩罚”。[4]
强制缔约的概念是强制缔约说中最基本的问题,但定义时却众说纷纭。据有关资料,最早界定强制缔约概念与研究强制性合同的文献出现在二十世纪早期的德国。德国学者尼佩代认为:“强制缔约,是指根据法律制度规范及其解释,为一个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无权利主体意思拘束的情况下,使一个权利主体负担与该受益人签订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应由中立方指定内容的合同的义务”。[5]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则把强制缔约解释为“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契约的义务。易言之,即对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的理由不得拒绝承诺”。[6]这一定义,由于简明通俗而被内地论者普遍认同与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