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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及其救济制度比较研究

  

  二、妨害的救济


  

  1.美国法土地权利妨害的救济


  

  行为人实施了妨害行为,使土地权利人不能圆满地行使自己的土地权利,以及享用自己的土地权利,受害人有权采取有利于自己的救济手段。


  

  (1)颁发禁令(Injunction isgranted)。被告人实施妨害行为,原告人可以请求法院颁发禁令以强迫被告停止或排除妨害行为。法院收到禁令申请,通常会对颁发禁令后被告可能受到的损失和原告所得的利益进行权衡。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只有在被告排除妨害的成本低于原告避免损害的成本情况下,才能颁发永久性禁令。法院颁发禁令的效果实际上是赋予原告强制被告除去妨害的法定权利(entitlement),既然是权利,原告便具有是否行使该法定权利的自由,如果被告以高额价金为代价,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将该法定权利转移给被告,如果原告对被告的出价不满意,他有权拒绝转移其法定权利,则被告必须除去妨害。因此,该法定权利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例如,A是工厂所有人,B是工厂附近的娱乐场所的所有者。A的发电厂放出的烟给B造成妨害。在法院向B颁发禁令时,B便享有要求A停止妨害行为的自由的法定权利。B处于强势地位,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当然除去妨害并不必然意味着要求被告停止全部活动,而通常是仅要求被告不再以造成妨害的方法去实施行为。例如,A开发电厂,用烟煤发电,产生大量的浓烟及灰尘,对B造成妨害,而用无烟煤发电则不会对B造成妨害,在这样的案件中,原告请求被告除去妨害,不应请求被告停止开发电厂,而应请求被告不再用烟煤发电,被告可以不造成妨害的其他方法继续开发电厂。法院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认为颁发禁令对于被告方代价太大,则法院有如下的两种选择。(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妨害而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的效果实际上是法院赋予被告摧毁原告法定权利的权力,相当于在赋予原告排除妨害的法定权利的同时,强迫原告以法院判定的价格(赔偿损失额)将其权利转移给被告,即该要求被告排除妨害的法定权利以何种价格转移给被告、是否转移给被告不取决于原告的意志,而取决于法院的判定。由此,原告获得了赔偿,被告以支付赔偿为代价保持已有现状。[4]典型的判例是Boomer诉AtlanticCementCo.一案,被告大西洋水泥公司在奥尔巴尼附近经营一家大型水泥厂,相邻的土地所有人为取得禁令和损害赔偿而提起诉讼,宣称水泥厂所放出的污物、烟尘和振动给他们的土地所有权造成了损害,两审法院均认定妨害构成,但以禁令将导致被告巨大损失为由拒发禁令,而责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终审判决建议双方在十八万五千美元的永久性损害赔偿额基础上进行调解,约定永久性损害赔偿额。赔偿损失的范围因暂时妨害和永久妨害的不同而有区别。妨害是由积极行为所致,并可以随时终结的,为暂时的妨害,例如,A开办一化肥厂,对周围人造成妨害,但A完全可以明天就停止化肥厂的经营,A开办化肥厂造成的妨害为暂时的妨害。由具有持久性的人工制成的物所致的消极妨害,是永久妨害。例如,A建的水坝,导致水流入原告的地里造成妨害,就它的构造和它的效用而言,持续将来不特定的时间是合理的,那么,由水坝造成的妨害便是永久妨害。对于暂时的妨害,受害人可以要求被告赔偿过去及现在遭受的损失;对于永久的妨害,受害人可以请求被告人赔偿其过去、现在乃至将来遭受的损失。(3)颁发禁令,但原告向被告赔偿损失。当除去妨害对原告乃至对社会确有必要,而原告又不愿意或者不可能以放弃其获得的强制被告除去妨害的法定权利作为代价获得被告的补偿;强制被告排除妨害又确使被告遭受巨大损失时,法院将作出判决颁发禁令,赋予原告强制被告排除妨害的法定权利,同时责令原告向被告赔偿其因除去妨害而受到的损失,以将社会资源以及妨害带来的损害在当事人之间予以合理的再分配。例如,房地产开发商在养牛场附近建设小区,养牛场对新搬入的居民造成了妨害,被停止养牛,将养牛场搬到其他地方,法院认为,开发商对养牛场搬走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要给予补偿。(4)自力救济(selfhelp)。受害人以自己的力量抵抗、除去妨害人的妨害的,为自力救济。自力救济的优点是见效快,成本低,因此,只要受害人实施的救济行为是合理的、适当的,就是一种有效的自力救济,由此给妨害人造成的损失,受害人不负任何责任,由妨害人自行承担。例如,Emily与Andrea相邻而居,每当下雨,Andrea便利用雨水冲刷马圈,Andrea的地高于Emily的地,雨水夹杂着马粪、垃圾便从Andrea的地流向Emily的草坪、人行路、门口。Emily在自己的土地上建了一座水泥墙,以防止脏水进入自己的土地,脏水被墙挡住后反流到Andrea的地上。Andrea起诉要求除去妨害或赔偿损失,答案应是否定的。首先,Andrea行使自己土地权利的行为(产生脏水经常流入Emily的园子里)对Emily造成妨害,Emily采用了自力救济的方法抵抗来自Andrea的妨害,依据普通法上的规则,地面上的水是一种“公敌”,人们可以用任何一种适当的方法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公敌”的侵害,Emily的行为仅仅是迫使Andrea对自己园中的垃圾、马粪尽恰当的注意,采取必要的措施。其行为是普通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其自力救济是不违反法律、完全有效的。其行为如给Andrea造成损失,由Andrea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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