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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犯罪的制度原因及其防范

  

  (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反假币机制不完善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每天进出大量人民币,其业务人员大都具有专门的货币知识和丰富的临柜经验,因而最有机会发现假币及相关犯罪线索,这些机构也因而成为反假币斗争的最前沿阵地,在反假币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体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其主要表现是:1.实践中部分商业银行的一线临柜人员在上岗前没有经过系统的反假培训,对假人民币的识别、鉴别能力较差,在存贷款业务中误收假人民币的情况时有发生,因而无法及时发现假币,更不用说提供有效的破案线索了;有的工作人员在发现假币后不是根据规定加盖“假币”标记后予以没收,而是依客户的要求退还客户或要求客户予以调换;2.假币鉴别仪器鉴别能力不高,有的无法鉴别不同版别人民币的真伪,以假为真和以真为假的情况时有出现;3.有的银行对临柜业务不实行“收支两条线”,一方面导致误收的假人民币有可能再误付出去,通过银行进入流通领域,影响银行的声誉和人民币的信誉,同时,这种状况也给金融机构内部的个别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货币的机会。


  

  三、货币犯罪的制度防范


  

  (一)强化人民币现金管理,减少交易中的现金流通量


  

  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对在本行开户的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和城乡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的现金往来实行监督和管理。开户单位的经济往来,除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以外,其他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一个单位在几个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个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现金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在日常工作中,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各开户银行的监督和稽核,各开户银行要加强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各开户银行对于开户单位提出的支出现金特别是大额现金的要求,要详加审查,对于符合使用现金规定的,足额支付,开户单位支出大额现金的,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对于不符合现金支出要求的,应严格按规定拒绝支付,并耐心说明理由。要积极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宣传国家有关货币和现金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鼓励他们尽可能通过银行进行相关的资金往来,减少商品交易现金支付的频率和数量,以确保交易安全,控制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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