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的言论表面看来是正当的,但原告认为其具有暗示性的含义,因而对其构成了诽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证明被告的言论具有诽谤性,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该种暗示性含义究竟是什么,并且还要提供相关的事实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例如,在英国法院的一个早期案例中[5],被告将一张甲女士和乙男士的合影公开发表,并且给该合影附上的标题为“一对刚刚订婚的情侣”,但事实上,甲早已嫁给了丙。随后,甲对被告提起了诽谤之诉,甲的理由是:根据案件的相关事实情况,被告公开发表该照片并给照片附加如此标题的行为,使得认识甲的人误认为甲和丙已经离婚或是他们的婚姻出现了问题。审理该案的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根据甲提供的相关事实,足以认定被告的言论具有诽谤性,因此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二)针对性
英国法院在判断被告的言论是否具有针对性时,经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首先,如果在被告的言论中原本使用的是虚拟的名字,但碰巧与现实生活中的原告重名,原告因此认为被告对其构成诽谤而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认为被告的言论是针对原告的呢? 有一个案例[6],被告发表的一篇小说中有个虚拟的人物名叫“琼斯”,小说中包含有对“琼斯”的许多负面的描写和评论。家住新威尔士的原告也叫“琼斯”,他对被告提起了诽谤之诉,理由是,他的朋友们都认为被告小说中的“琼斯”就是原告本人。法院认为,尽管被告主观上并没有诽谤原告的故意,但根据案件的相关事实可以认定,小说中对“琼斯”的负面描写已经对原告“琼斯”的名誉构成了损害。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负责赔偿原告的损失。在另一个案例中[7],被告发表了一份声明,其内容是:一位家住剑桥的30岁的男性甲被判处了重婚罪。该声明完全是真实的,但由于同样居住在剑桥的30岁的男性乙与甲重名重姓,乙认为被告的声明对其构成了诽谤而提起诉讼,法院基于同样的理由判决被告败诉。
其次,如果被告在其言论中没有具体指出某人的名字,但原告主张,由于其亲朋好友都认为该人就是原告本人,被告的言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主张能否成立呢? 在一个相关判例中[8],被告在报纸上发表的文章中声称女孩甲遭到绑架,正被关押在某栋房子中。在这篇文章中,除了女孩甲的名字外,并没有提到任何其它人员的名字。实际上,此时该女孩正与原告呆在另外的地点。原告对被告提起诽谤之诉,并找到六个证人证明被告发表的文章使他们认为原告绑架了该女孩。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指出:认定被告的言论是否针对原告,并不要求该言论的字里行间中一定有原告的姓名出现,原告有权通过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的言论具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