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上的名誉权保护
——以诽谤之诉为考察对象
王军;王轩
【摘要】英国法上的名誉权保护方式为诽谤之诉。诽谤之诉包括文字诽谤和口头诽谤。诽谤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即被告的言论具有诽谤性、针对性和公开性。作为保护被告言论自由的平衡机制,被告通常可以主张四种抗辩理由,即被告的言论是真实的、被告的言论是合理的评论、被告享有绝对的特权和被告享有相对的特权。
【关键词】诽谤之诉;抗辩理由;名誉权
【全文】
一、诽谤之诉的分类
英国侵权法上的诽谤包括“文字诽谤”(Libel)和“口头诽谤”(Slander)两种情况。对于什么是文字诽谤和口头诽谤,并不存在精确的定义。一般而言,如果诽谤的表示是通过某种持久和固定的形式公开的,比如是通过手写或印刷的形式传播的,则构成文字诽谤。不过,文字诽谤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施。例如,在1894年的一个案件中[1],被告错误地将甲的蜡像放置在了一个名叫“恐怖屋”的陈列室里;甲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因而向法院提起诽谤之诉。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也属于文字诽谤。另一方面,如果诽谤的表示是通过短暂和不固定的形式予以公开的,比如,是通过演讲或是肢体语言的形式进行的,此种表示只构成口头诽谤。
在某些特殊案件中,要想把诽谤行为归入上述分类中的一种并不那么容易。例如,如果某人在自己制作的电影中对他人进行诽谤,这种行为是属于文字诽谤还是口头诽谤呢? 英国法院认为,如果带有诽谤性质的信息包含在电影胶片的图像部分,那么就构成文字诽谤,而如果带有诽谤性质的信息包含在电影胶片的声道部分,是通过声音传播的,那么此时究竟构成文字诽谤还是口头诽谤,还要考虑到案件的其它具体情况才能作出判断,不能一概而论[2]。
二、诽谤的构成要件
(一)诽谤性
尽管在英国法中,关于何为诽谤性并没有形成明确的定义,但对于如何判断被告的言论是否具有诽谤性,仍然不乏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首先,诽谤行为的实质是侵犯他人的名誉。如果甲慌称商人乙在经营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或者缺乏经营能力,甲的行为构成诽谤;但如果甲只是声称乙经营的店铺已经停业,甲的行为并不构成诽谤,因为谎称店铺停业并没有侵犯乙的名誉。当然,如果这一行为使乙遭受了经济损失,乙可以基于其他诉因,比如以“恶意的谎言”(malicious falsehood) 提起诉讼。其次,诽谤的成立并不要求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因此,过失行为也有可能构成诽谤[3]。最后,被告的言论是否具有诽谤性这一问题,必须根据全部的言论和事实背景来进行判断。这一标准的意义在于,如果被告的言论从整体上看并没有构成对原告诽谤的话,原告不可以通过选择言论中表面上看来构成诽谤的某一部分来起诉被告。例如,某些情况下,尽管报纸的大标题在表面上看来是对甲名誉的侵犯,如果整篇文章的内容并没有任何诽谤的意思,该文章就不具有诽谤性。此时,即使少数只阅读标题的读者可能会对文章产生误解,甲也不能基于此种理由提起诽谤之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