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美国的情况相反的是,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三年多以来,至今没有一起中国媒体或中国记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至少是没有这方面案件的公开报道;而自2002年底中国首部地方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出台以来,近九年的时间中,只出现了一起记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这个案件结果以原告撤诉告终,而且原告是以公民身份起诉的。可以说,中国至今没有一起真正意义上的媒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
这就是中国媒体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的两面性:在报道他人案例中,积极主动;但媒体自身却几乎不去利用这个重要的法律工具。
政府与媒体关系的重构
中国媒体之所以极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方面有媒体自身的特性,即新闻报道的时效性要求。新闻强调的是一个“快”字,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从申请提出到政府部门答复,有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很多时候,往往是政府机关尚未答复,媒体的报道时限已到。记者往往不得不选择其他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比如通过政府的宣传部门申请采访。
而政府宣传部门的存在本身也是中国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他们一方面承担着政府机关对外形象宣传的职责,另一方面也发挥着限制媒体的功能。因此,中国媒体同政府部门打交道,几乎都得通过宣传部门,而不是联系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这种状况带来的弊端是,因为宣传部门不是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其工作模式是请示领导,或者与其他部门协商。这样的工作模式带来的实质性结果往往造成法律执行的不协调,很多时候不是在“依法办事”。
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在其名着《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写道:“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所有的党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
而在中国,有些时候却恰恰相反。本来可以通过司法解决的问题政治化,信息公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其中之一。
因此,在中国未来的政府机构改革,如何更好地给宣传部门定位,如何转变“报喜不报忧”的宣传体制,真正打造“阳光”政府,切实推进信息公开,将是一个重要的改革课题。
另一方面,中国的媒体也应该更多学会同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打交道,改变过去长期依赖宣传部门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