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有这样的说法“不自由,毋宁死”,但真有这种感觉和信念并能够实践的人一定是少数。真实世界中,更多的人相信和实践的是“好死不如赖活着”。你怎么能让人相信,那些一审被判死刑的人上诉,是要求加重自己的处罚?律师为此上诉,是铁心违反自己的职业伦理呢?而上诉后法院改判无期为死刑并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不是有意欺世,就一定是脑子有问题。
至于死刑是否会出现问题,其实是需要司法慎重的考量。但以此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不成立,以点概面,不合逻辑,是诡辩。吃饭也会噎死人,是否人类应废除吃饭?监禁更容易出错,是否就应当废除监禁:还别说监禁错了可以事后补偿,其实失去自由同失去生命一样,在绝对意义上,都无法补偿。死刑有可能出错,这一点的真正告诫只是,对于死刑的适用必须极为慎重,一定要事实清楚,铁证如山,裁判者一定要不存在合乎情理的怀疑。而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是可以做到的。因此,得不出在这些具体案件中应废除死刑,乃至于一概废除死刑的结论。
废除死刑基础是怜悯
如果真要说废除死刑,其真正的基础其实是怜悯,一个情感的,而至少不全是理性分析的结果。但这种情感并不能独自存在,怜悯的前提是怜悯者自身的绝对安全,居高临下,并且怜悯的对象还一定得是具体的个体。为什么基督教的上帝能怜悯,就因为没人能真正伤害上帝。
我之所以这么矫情或叫真儿,首先是想说,在这个死刑存废的问题上,法律人手中并没有能够一锤定音的超级炸弹或精确打击的巡航导弹,有的只是信念,哪怕包装成了学术。我尊重,但不能令我尊敬,这些信念。光有信念不管用。面对汹汹“民意”,面对每个具体个案的事实,法律人得有能力展开体面且有效果的沟通,即使最终没能达成一致。
在近年来引发社会热议的一些死刑案中,一些法律人不直接面对普通民众的诉求,把自己的信念隐藏于法律人的技巧之中,一方面指责民众“实质正义”;另一方面又试图用技术性和程序性法律包装自己的“实质正义”,想先在个案免除某个罪犯死刑,借此逐步废除死刑。
这类战术有时有效,有些结果也许是有益的。只是,就构建和塑造当代中国社会有关死刑的法律和伦理共识而言,常常不成功。有时还进一步撕裂了社会。结果是,法学界和法律人的某些言说常常得不到民众的足够信任,令一些有理想有追求的法律人很郁闷、很委屈。另一方面,不敢得罪民众,有些法律人就拿法院出气,因为这些法院在某些个案上没接受他们的观点。某些法院因此陷入了双重压力,必须应对前后夹击:民众怀疑法院太容易为法律人所操控,法律人则常常指责法院的判决为民众甚或暴民所胁迫。而在这些个案的社会热议后,有关死刑问题的学理讨论基本上没有推进。攻守双方基本是各自固守自己的道德直觉和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