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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与权利

  

  为了运用此等权力,1998年,山东省颁布了《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该规定第9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14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


  

  4.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此后,该条成为模式,为其他省市以后颁布的同类规章完全或在稍加变通的基础上采用。这些省市有:安徽,2000年,增加“4.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的例外情形;福建,2003年,增加“4.离异、丧偶等需要终止妊娠的”的例外情形;贵阳,2004年,贵州,2005年;湖南,2005年,增加“4.离异、丧偶等要求需要终止妊娠的”的例外情形;南昌,2006年;河南,2006年,增加“4.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的例外情形;江苏,2006年;黑龙江,2007年,变换规定方式为“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并且妊娠14周以后人工终止妊娠的,再生育按违法生育处理,但因医学需要或者丧偶、离婚、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安顺,2007年;河北,2008年,增加“4.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的例外情形;宝鸡,2008年。以上为笔者找到的有关的地方规章,遗憾的是,尽管性别比平衡权属于国家的权力,但目前尚无涉及这一主题的全国性立法,不过,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的声明,国务院2007年的立法计划已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作为需要抓紧研究,待时机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28]惜乎现在是2009年,此法也未问世。无论如何,一个胎儿的出生,也是国家的性别比平衡权与父母对子女的性别选择权达成平衡的结果。


  

  四、结论


  

  我国采用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我国立法对胎儿的生命权极为漠视,造成国外判例处理的一些问题我国法律毫无回应的局面。如果说,在其他国家,胎儿的出生都是克服各种私权冲突的惊险一跃,我国胎儿的出生过程更为惊险,因为这不仅是不同的私权的冲突解决过程,而且还是一些私权与公权冲突的解决过程。人权的主体是否包括胎儿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但胎儿的生命权不能是无限的,为了平衡其他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应确定一个孕育过程中物与人的时间界限,笔者认为以3个月为好,这方面的立法实践不能忽视。本文还昭示,我国学界对父母的对子女的性别选择权问题缺乏研究,但立法又在回应着这方面的问题,形成夜半临深池的局面,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确定父母的这种选择权的可行使的范围。最后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立法把离婚作为堕胎的合法理由不妥,这种安排不考虑各国立法和学说广为承认的胎儿相对于母体的独立性,不仅把他们(她们)作为母亲身体的附属品,而且作为双亲的婚姻的附属品,过分践踏了胎儿的权利。看来,即使在一个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国家,我们对于改善胎儿的地位还是有很多的事情可做。


【作者简介】
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徐国栋:《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29页及以下。
参见康伟:《罪刑法定原则下故意伤害胎儿行为定性研究——解释论角度的胎儿生命权》,《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7期;崔彩贤:《边缘主体的定位与保护——论胎儿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8期;赵海萍:《胎儿生命权初探》,《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Cfr.Giorgio Oppo,Declinodel soggettoea scesadel lapersona,In Rivist adidirit to civile,a48,n.6(novembre—dicembre2002).p.829.
Véase Gorki Gonzales Mantilla,La Consideracion Juridicadel Embrionin Vitro, Fondo Editorial,Lima,1996,pag.34ss.
[美]劳笛卡•劳:《财产、私生活和人的身体》,孙建江译,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2页。
黄贤全:《试析罗诉韦德案及其影响》,《世界历史》2006年第1期。
参见南风窗:《美国最高法院要掀起“阿里托之战”》,《厦门晚报》2005年12月10日,第10版。
赵梅:《“选择权”与“生命权”——美国有关堕胎问题的论争》,《美国研究》1997年第4期。
See Abortionin France,http://en.wikipedia.org/wiki/Abortion_in_France,2009年1月27日。
See Abortionin Italy,http://en.wikipedia.org/wiki/Abortion_in_Italy,2009年1月27日。
前引,劳书,第278页及以下。
同上书,第279页。
同上书,第279页。
See Pam England, RobHorowitz, Birthing fromwithin: Extra—Ordinary Guideto Childbirth Preparation Reviews, Parterapr, Albuquerque, NewMexico,1998,p.149.
Cfr.Francesco Donato Busnelli,Bioeticay derecho privado,Editora Juridica Grijley,2003,Lima,pag.117.
参见夏芸:《患者自己决定权和医师裁量权的冲突——评“病人基于宗教信仰拒绝接受输血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第19期。
前引,劳书,第294页及以下。
同上书,第297页。
参见黄宏熙主编:《希腊罗马名人传•罗慕洛传》(上册),吴彭鹏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69页。
前引,南风窗文。
刘丽英、杨友华、王振勇:《妻子私堕胎,丈夫讨生育权》,《厦门晚报》2006年1月10日。
张作华、徐小娟:《生育权的性别冲突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参见[美]爱伦•艾德曼、卡洛琳肯•尼迪:《隐私的权利》,吴懿婷译,当代世界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及以下。
参见《美一男子拒绝当父亲,将刚生产完的女友告上法庭》,《厦门晚报》2006年3月26日第6版。
参见《男性选择生育权在美引发争议》,《参考消息》2006年3月21日,第6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主要数字的公报》,载http://www.stats.gov.cn/tjgb/rkpcgb/qgrkpcgb/t20020404_16769.htm,2009年2月2日。
参见欣悦:《出生性别比失调后果严重,湖南省5部门联手治理》,载http://news.sina.com.cn/o/2005-03-01/18295236858s.shtml,2009年2月2日。
参见《我国有望立法禁止选择性别堕胎》, http://news.qq.com/a/20070824/0008 87.htm,200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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