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要树立接受监督、责任到位、权利救济的观念
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顽强倾向,必须加以有效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通过监督来判明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不言而喻,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还必须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依法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管理工作难免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的现行法律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申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但其运行状况尚不尽如人意。因而拓展和完善救济渠道,树立权利救济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典型案例一再发生,表明中国的权利救济机制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和实施不到位的问题。
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已经并正在经历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艰难行程,这是行政法制的民主精神、科学精神、法治精神日益增强、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交叉复合进程,其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以及宪政、刑事法治等其他公法领域有着强烈深刻持久的交互影响。不断增强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民主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别是行政法制的民主化趋势及其制度创新,逐步构建民主行政法,这是一个基本的发展脉络。我们应当正确认知和秉持符合中国国情和普世精神的法律价值观,以宪政发展的眼光,根据行政法治发展的要求,从观念上、体制上、规范上和具体制度及方法技术上进行深入研究与思考,把握发展趋势,作出正确选择,通过深化改革积极推进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努力推动中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在新时期获得更大的发展,促进宪政和行政法治目标的完整实现,促进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作者简介】
莫于川,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关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大陆行政法制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学界将其划分为如下三个时期来加以认知:(1)行政法制建设起步发展时期,时间跨度大致是从1978年到1988年。也就是从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和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确立改革开放方针,到《
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的1988年。在这个十年,从过去行政法律规范被单纯视为政府管治公民、管治社会的手段,行政法治观念比较淡薄,到开始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公民可以针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行政法制建设开始起步。(2)行政法制建设规范发展时期,时间跨度大致是从1989年到1998年。中国大陆于1989年4月4日通过并于次年10月1日起施行了具有行政法制发展里程碑意义的《
行政诉讼法》,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
行政复议条例》,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4年通过并于1995年施行了《
国家赔偿法》,1996年通过并施行了《
行政处罚法》,1997年通过并施行了《
行政监察法》,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受到更多规范,行政程序法治观念得到提升,行政审判逐步受到重视,行政法制建设日益规范发展。(3)行政法制建设全面发展时期,时间跨度大致是从1999年至今。其主要标志是1999年修宪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载入
宪法,同年
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00年通过《
立法法》,然后是2003年通过《
行政许可法》,2004年修改
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
宪法,同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远景目标,分步骤、有重点、由点到面、以人为本地推进行政法制建设,2008年又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参见莫于川主编:《案例行政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439页。
这5个突出特点是:(1)从简单拿来主义,到选择他山之石与挖掘本土资源、创新中国经验相结合;(2)从法律虚无主义到行政法治主义,从形式法治主义再到实质法治主义、功能法治主义;(3)从只注重实体法,再到既注重实体法也注重程序法还重视条理法(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的作用;(4)从传统型的高度集权的行政法制理论,走向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行政法制理论;(5)从不讲法理、不重诚信、不计成本、不讲效率,到注重正当基础、政府形象、科学评价、成本效益。参见莫于川主编:《案例行政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第439-440页。对此,笔者曾在2010年11月6日于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的王名扬先生学术思想研讨会暨王名扬书库揭牌仪式上发言时提出: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的起步阶段,我们面临的时代任务是“认识他人”,也即学习了解和选择借鉴其他国家的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制经验;经过三十多年的思想革新和制度变迁,转型发展、中西混用、新旧混杂,已有一个外观宏大的行政法体系,但人们对于这个体系的建构科学性、运行有效性还认识不够清楚,、说不清楚,因此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之后,现在最需要的可能是“认识自己”,也即经过系统深入扎实的调查研究,全面认知我国行政法制的现状特点、利弊得失和发展趋势。
例如,它强调了一系列新理念,以推动人们的观念更新,包括参与行政、合作行政、行政服务、行政公开、行政效能的观念和原则;它还确立了一系列新机制,以促进行政法制创新,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临机决断机制、裁量基准制度、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联系会议制度、行政协助制度、期限分解制度、监督评估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失效、检索、评估制度。因此,具体组织推动此项地方立法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1年1月15日获得了首届“中国法治政府奖”。
广州市2006年在全国最先出台了一项专门地方行政立法《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北京市在2007年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将一个社会组织(北京市志愿者协会)确定为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指导机构。由上述地方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确立的社会公众参与公共管理的力度非同一般,这从立法的角度积极回应了参与行政、合作行政的行政模式转型和行政法制演进的历史潮流。
在中国大陆,行政审批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涵括了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还包括很多虽非行政许可、但具有政府机关规制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行政管理行为。由于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存在行政审批项目太多、太滥、太随意的现象(据不完全统计,各类行政审批项目,全国共有4000多个,像北京、上海、江苏这样的省市都达到2000多个),大大压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增大了企业运行成本,降低了经济活动效率,因此市场导向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减少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行政审批项目。这项重要的规制改革举措被称为行政审批改革,其在多年推行过程中取得一些突破和成效,也遇到很大的阻力和反复。为巩固改革成果,引导改革深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专门通过了《
行政许可法》来规范行政许可和相关行为。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系列要求的基础上,2010年11月
国务院颁布的《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五部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此跟进作出规定:第
十四条明确提出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第
十五条明确提出要“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于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为此要着重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思路和举措。参见:2011年2月20日《光明日报》第一版消息《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记者:徐京跃等)。
这很像经济体制改革之初设立计划单列市,中央赋予其副省级的经济管理权限,重庆、大连、青岛都属于这种情况。比如说,当时中央直接给重庆市下达经济指标,虽然也要通过四川省转发,但指标已经是确定给重庆的,到四川省后不会再划分给别的地市,只能给重庆市,这称为“单列经济计划管理体制”。
仅从法律的层次来看,到2011年2月吴邦国委员长宣布我国已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际,现行法律238部,其中关于行政管理的法律70多部,在各个法律部门中的数量最多,由此可见一斑。
同时,行政法学的学科体系也发生着前所未有的重要变化:人们对于行政法的原则、主体、行为、方法、程序、监督、救济等理论认识,都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地发生了变化,并深刻地影响着行政法制实践。
莫于川:《宪政视野下我国行政法的民主化发展趋势分析——民主行政法论纲》,载北京大学法学院编《润物无声——中国宪政之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224~235页。
在最终获得“中国法治政府奖”的8个项目中,泉州工商行政指导实践经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沈阳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勤务区工作模式、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等多个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都曾得到笔者的长期关心和各种帮助。特别是泉州市工商局自2005年开始推进行政指导实践以来,笔者先后10多次前往福建省泉州市进行调查研究和讲课辅导,一直给予具体的指导帮助,促使其经验不断完善并推向全国,已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价值观念还可以概括为如下两组:(1)以人为本、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环境友好;(2)约束公权、保护私权、政民和谐、透明服务。它们也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建构新型法律价值观体系的普遍社会追求。
所谓“软法”,相对于“硬法”而言,这是一个新概念,目前主要是北京大学的罗豪才教授等一批学者在研究和推动,其定义包括:“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准则”;软法是“指由多元主体非经正式的国家立法程序而制定或形成并由各制定主体自身所隐涵的约束力予以保障实施的一般性行为规范”;软法是“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软法是“由共同体成员协商一致同意制定的,由成员的自我约束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这四种表述分别出自:罗豪才:《公域之治中的软法》,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2期;罗豪才、胡旭晟:《对我国多党合作与人民政协的法学考察——以“软法”为主要分析工具》,载《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年12月刊;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程迈:《软法概念的构造与功能》,载《金陵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软法的理论尚不成熟,在学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必要的共识,但其重要的启发作用和实用价值值得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