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制改革与创新的基本界限
行政机关推进规制改革创新的时候,应否有一个界限?如何确定其界限?有没有一些原则予以约束?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行政机关在推进规制改革创新的时候,应当划出一定的界限,应当有一些原则来约束其行为。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领域采用新方法、创立新制度,必然涉及一些规则或者界限问题,总体上可概括为四句话:(1)对于公民来说属于选择性、赋权(权利)性、授益性的规范出台和制度建设可以宽松一点;(2)对于公民来说属于禁止性、限权(权利)性、损益性的规范出台和制度建设应非常谨慎和严格对待之;(3)改革创新举措的出发点、目的性必须正当,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有助于私益与公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的兼顾平衡;(4)改革创新举措不能是政府机关的自我冲动、自我满足、自以为是、自我表现、自我欣赏,其社会效果要有助于贴近其出发点和归宿点。按照这几条原则,行政规制改革创新举措与之符合者就应容许试验、坚持实行、比较观察,予以认同、容忍和支持,不符合者就应改正或摒弃。否则,就会像当下一些典型案例所显示那样,改革创新变了味,偏离了正确方向,民众反映强烈,政府形象受损。简言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行政民主观和现代行政法治主义精神,积极采用高新科技,注重探索方法创新,做到柔性管理、民主管理,并且做到科学管理、高效管理,这是行政规制改革创新的基本方向。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的改革举措,严重影响到民众利益和政府形象,最终会被实践否定;如果某些新举措符合这个方向,尽管也可能存在不足和争论,仍然可以努力推行并不断加以完善。
四、首届中国法治政府奖获奖项目带给人们的重要启示
于2011年1月15日最终评选公布的首届“中国法治政府奖”,是中国大陆由学术组织(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牵头)发起设立,专家团队和社会公众依据科学的评审程序和评价标准,对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和措施进行评选的奖励项目。这个由民间评价政府的重要奖项,旨在总结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益经验,客观公正地评价、推广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在全国范围公开申报的基础上,经过初步评选、网上公示、实地核查,最后经由权威专家学者构成的全国评选委员会评议打分,从中评选出8个“中国法治政府奖”和 7个“中国法治政府奖提名奖”(有关的3个名单附于文末供参阅)。[12]
在15个获奖项目中,大多数项目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规制改革,有些项目就是规制改革与创新的最新成果,例如证券期货市场“查审分离”执法体制、福建泉州工商行政指导实践经验、沈阳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勤务区工作模式、招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城市管理标准化执法、创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等等。其中有一些项目,笔者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间提供了指导帮助,对其获奖深感欣慰。从这些获奖将目可以看出近年来中国大陆的行政改革创新的大致走向和重点领域,也不难看出既往行政规制改革的缺陷和不足。
行政法制建设是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万众瞩目、任重道远、千头万绪,笔者认为,对于正在深入转型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当下中国大陆来说,缓和行政规制、改进规制方式、加强某些特殊领域(如资源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保障、交通安全保障)的行政规制,仍然是新形势下中国大陆行政法制建设特别是规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期待各级政府机关和各类社会主体去积极探索。
从上述获奖项目提供的观察窗口可以看到,中国行政法制获得的新近重要发展和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从总体上反映了行政法文化革新、行政法制转型发展的成果和方向,适应了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客观要求,体现了行政法制追求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趋势,也提出了中国行政法制获得更稳健发展的新任务。可以说,这对于完善中国行政法制的具体制度和学科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促进宪政和行政法治目标的实现,从而推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稳健发展,使中国行政法制能以良好的形象和基础,在21世纪第二个十年获得更快更健康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一场根本性的社会变革,学习他国经验,前提性的首要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这是釜底抽薪举措。但是,中国的改革开放不仅是要改变落后的、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管理体制等制度架构,也必然要求整个社会在价值观念、社会认知等文化心理层面的一系列回应、调整、变革。在中国,法律价值观的基本变化轨迹可以概括为:封建主义传统下的法律价值观念是君权至上、家族本位、家长主义、等级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价值观念是平均主义、集体主义、秩序为本、政治优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价值观念是鼓励竞争、尊重个性、尊重人权、注重效率。[13]应当正确认知和秉持符合中国国情和普世精神的法律价值观,并从观念上、体制上、规范上和具体制度及方法技术上进行深入研究与思考,作出正确选择。
回应上述法律价值观变化的中国行政法制革新已有很多、很大的发展,例如:回应法律价值观变化的行政法主体制度发展,表现为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特邀监察员等主体要素增多;回应法律价值观变化的行政法行为制度发展,表现为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资助、行政奖励等柔性管理方式更多、更广泛的运用;回应法律价值观变化的行政法程序制度发展,表现为告知、听证、证据、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程序制度发展;回应法律价值观变化的行政法监督救济制度发展,表现为代表评议、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道歉等监督责任救济制度发展。
回应上述法律价值观变化,树立与法律价值观相适应的现代法治观念,在当下中国特别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人们的观念就是人们的眼镜。戴什么眼镜就看到什么世界。具有不同的法制观念,对于客观事物会有不同的认识,会有不同的法制实践效果。在推动行政法制改革创新的新形势下、新进程中,应当根据变化了的法律价值观,树立与之相适应的下述现代法治观念,否则会在行动上发生重大偏差,这是摆在行政公务人员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