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大陆的行政法制来说,行政法文化革新的基本追求就是上述民主精神、科学精神和法治精神的实现。这三种精神追求的具体表现,也就是行政法制改革创新的如下三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发展趋势:
一是行政法制的民主化发展趋势。例如,行政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化发展,行政相对人得以主动地参与行政过程,在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受到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其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逐渐受到关注,依法保障公民参与、行政公开、采用非强制性的行政方式等各项行政民主制度逐步发展。
二是行政法制的科学化发展趋势。例如,在行政法制实践中注重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和行政管理理念与方法创新,特别是推行电子政务、采用电子手段、建设电子政府、接受网络监督,注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规范与效果、成本与效益的协调和平衡,行政法制运行模式符合本国实际和世界潮流。
三是行政法制的法治化发展趋势。例如,在“人权入宪”的背景下,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可预期,具有“双刃剑”特性的行政权力被纳入行政法治的原则和规则约束下运作,行政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建立,人权保障开始受到关注和依法推进,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机制逐渐完善。
(三)规制改革与创新的法治化路向
在前述社会背景因素作用下,行政规制改革与创新的大方向如何?笔者认为:在行政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世界潮流影响下,在以人为本的价值目标引导下,中国大陆的行政法制实践正走向柔性管理和高效管理,着力于管理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这是成本低、风险低、效率高、成效稳健、易成共识的一种选择[10],其稳健取得成功的革新经验正逐渐显现出行政规制改革创新的示范参考意义。那么,其具体的发展方向和路径是什么?笔者认为需要把握如下三个要点:
1.柔性管理。这是“以人为本、行政民主”的内在要求。首先,要实行柔性管理。并非所有的行政管理行为都需要采取强制的方式,如果那样做,易于造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冲突对立,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其次,要注重行政谦抑。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强权行政、高权行政,行政机关高高在上,现在则要自我约束。再次,要实行民主行政。公民和社会组织更多、更积极地参与到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务中来,开始成为普遍共识、基本要求和行为模式。第四,要追求政民互动、和谐。这是一个趋势,现在很多行政改革创新都在体现这样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政府形象的内在要求。现在不少学者开始注重研究体现人性化、柔性化的行政方式,也即“增量的柔性行政管理方式”,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资助、行政奖励、行政救助、指导性的行政计划和规划等。这些情况给予人们一个重要启示,就是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正发生很大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必须跟上这一变化过程。
从世界政治与法律制度史的角度看,民主的发展脉络是从直接民主到间接民主,再到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结合形态也即综合民主。对于行政管理、行政法制实践来说,作为行政机关正当性基础的代议制民主是间接民主,行政相对人主体性地直接参加到行政活动中来是直接民主,当下行政管理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增加了直接民主的成分,二者不可偏废,相互密切联系、相互发生作用,出现新的民主形态——综合民主,它促使当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监督救济理论都发生了很大变化。[11]这就是注重人本身、强调新民主,对我们整个的行政管理或行政法制发展带来的一种影响或发展趋势。换句话说,真正做到行政相对人更多地、主体性地参加到行政管理、行政法制工作中来,这是特别应予关注的行政规制改革创新路向,也是新行政法形成的重要过程。
2.高效管理。这是采用高新科技带来巨大冲击和深刻影响。高新科学技术的采用对于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务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常常让人们大跌眼镜,人们对它的认识还远不充分。原先认为不可能实现的事,往往因为高新科技的积极采用而变得可以做到了。例如,“电子眼”、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库、对于行政行为的定量评估、电算化的裁量基准、电子政务信息平台等等,这样一些高新科技的采用及其形成的人机系统,能够给行政相对人、给行政管理机关带来诸多便利,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在行政法制领域,在立法、检察、审判等法制领域,采用高新科技也都带来很大冲击和影响。例如网上投票、网上追逃、网上公布判决书等等。对于高新科技,既不要刻意躲避它,也不要过分苛求它,需要充分认识和积极采用。要兼顾平衡公平与效率、私益与公益、人权与秩序,这些都是需要深刻反思、重新考量的。
3.方法创新。这是行政规制改革创新的突破口和稳健路径。地方可以侧重进行经济与社会管理方面的改革创新,它们有这样的法定职权。因为这不涉及犯罪和刑罚、剥夺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和司法制度等严格的法律保留事项。相对而言,其中的方法创新成本更低一点、风险更小一点、更稳健一点、更灵活一点、更易于操作一点,应当作为当下行政规制改革创新的突破口。当然,体制、机制、立法等比较宏观的改革创新也很重要,但难度更大,更需要稳健推进。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一直关注那些新型的行政方式方法的采用,深感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可以在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积极尝试、广泛推行。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这样一层意思:能够推进的,稳健一点的,难度小一点的,要更加积极地推进。其中第九条规定: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要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在此基础上,201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14条提出,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第15条提出,要“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这些关于改革、创新的诸多规定,为行政管理创新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有助于实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所以笔者认为,积极采用行政规划(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资助、行政奖励、行政救助等非强制性的新型行政方式,也应当作为行政规制改革创新的重点或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