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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规制改革的若干地方经验及其背景分析

  

  但是,与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现代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要求相比,中国大陆的行政法制还存在不少缺陷和差距,面临很多矛盾和问题,亟需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30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行政法制建设不能简单地把别人的东西照搬进来,必须注重与本土资源的结合改造。事实上,以往不少地方行政改革创新的本土经验,不仅有效地推动了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而且对中央层面的立法建制和整个行政法制建设,都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促使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模式,在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方略、依法行政理念的指引下,由过去的集权行政、粗放行政、人治行政、管制行政,逐步转向民主行政、科学行政、法治行政、服务行政,正稳健地走向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其中的经验值得认真总结研究。行政法学界总结中国大陆改革开放30多年来行政法制的理论发展、观念演进和方法论改进,发现有5个突出特点,第一个就是从简单拿来主义,到选择他山之石与挖掘本土资源、创新中国经验相结合。[2]


  

  例如,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提醒、劝告、建议、指导等柔性管理方式,具有非强制性、示范引导性、广泛适用性、柔软灵活性、方法多样性、选择接受性、沟通协调性等诸多特点,近年来在中国大陆的行政实务中运用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广,它与行政契约、行政资助、行政奖励、行政救助等非强制手段一道,构成“增量的”柔性管理方式体系,它们与“存量的”刚性管理方式体系相对应、相配合,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特别是在经济与社会管理领域,发挥着特殊的积极行政、柔性管理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泉州、吉林、北京、沈阳、苏州、台州、永川、眉山等等地工商行政机关,近年来尝试运用行政指导,建设非强制行政管理机制,促成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协调关系,取得了提高监管功效、构建和谐工商和服务型工商的积极效果。泉州工商局还于2008年度被评为全国十大法治人物并被国家人事部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于2011年1月15日获得首届“中国法治政府奖”,其经验已被国家工商总局转发全国工商机关推行。其他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如公安、城管、质监、税务、卫生、环保、旅游、教育等领域,近年来也广泛运用行政指导,取得了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水平的积极效果。


  

  再如,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以来在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现象突出、影响恶劣、教训深刻。客观上就要求加强行政程序法制建设,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程序法治意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的管理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但由于种种原因,曾列入立法规划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工作近年来一致搁置起来。在此背景下,2008年湖南省在全国率先颁布施行了共10章178条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涟漪受到各方关注,投射出多方面的行政法制创新示范意义,体现了行政法制发展的新方向。[3] 现在,山东、重庆等一些地方也在积极推动当地的行政程序立法建制工作。


  

  此外,近年来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的地方行政法制改革与创新举措,还有上海、沈阳、西安、北京、重庆等地的人本城管举措;广州、北京等地的公众参与举措等等。[4]限于篇幅,此不赘述。


  

  上述地方行政法制改革与创新的做法,完全符合宪法原则和时代精神,有利于充分发挥出地方国家机关推动改革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第4款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要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是转型发展新时期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改革创新应予特别关注、着力解决、充分利用的制度潜力要素。3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行政法制改革与创新的政治智慧和资源,主要是在地方、在基层、在民众之中。由地方局部试点积累经验加以完善再到全国范围予以推行,也即“地方包围中央”的立法模式,乃是行政法律制度创新的理性路径选择。


  

  然而,过去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改革实践中,实际上对地方的积极性关注得很不够,特别是对于地方的主动性基本上不怎么讲。笔者认为,在各类社会矛盾突出、政治与行政革新举措不断推出并时常引发争议的社会转型期,更应遵循宪法原则,给予地方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的必要空间,地方政府应当据此积极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主动推进改革创新,发挥出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人们要以发展和法治的眼光来看待、冷静和宽容的态度来对待认真负责的地方推进改革者及其革新举措。要言之,关于对待地方行政法制改革创新的态度和方法,笔者认为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善待改革者,要用发展和法治的眼光来看待、冷静和宽容的态度来对待行政法制革新,正确对待认真负责的地方推进改革者及其革新举措;二是善用立法权,改革主事者应更严谨、更审慎地对待改革创新工作,更充分、更细致地准备改革创新的总体方案和操作方案,力争做到动机与效果的统一。这种态度具有重大的改革方法论意义。在效率性、透明性、便民性、简便性、可行性、规范性、精巧性、创新性等方面富有特点的地方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改革创新举措,有助于建设高效政府、阳光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其经验值得其他地方和部门学习借鉴。


  

  二、观察样本:若干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


  

  前已述及,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和政治改革稳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提上日程乃至优先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法律制度开始了走向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革新进程,政府角色由管制者、司令员、传统家长正逐渐转变为指导者、服务员、合作伙伴,政府职能正逐渐由简单片面(或全能无限)转变为适度有限,政府规模正逐渐由庞大(或极小)转变为适中,政企关系正逐渐由对立、疏远或者胶着转变为指导、服务与合作,行政方式正逐渐由单一、单向、强制转变为多样、互动、柔性,行政法制正逐渐由管制型、秩序型、命令型、一味赋权型或一味控权型,转变为服务型、给付型、指导型、权力与权利平衡兼顾型,行政法学也逐渐由机械行政法学、静态行政法学、单纯工具行政法学,转向能动行政法学、动态行政法学、综合功能行政法学。由于对政府角色调整、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人们逐渐有了新的认识和日益迫切的革新愿望,许多地方、许多行政管理领域的同志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取得积极成效和创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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