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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调整对象研究

  

  这一条款,是对所有侵权民事责任的统一规定。民事责任,就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义务”,一般是指违反绝对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如违反生命健康权法律关系、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法律关系,第三人侵害债权,以及违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等。特殊情况下,违反的是相对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要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依照法律规定应适用侵权法的情况,如医疗事故责任、学校事故责任等。以往将侵权责任视为仅侵犯绝对权,现在看来并不完全符合实际。


  

  违反义务的行为,包括以过错为责任要件的侵权、不以过错为责任要件的侵权和公平责任三种情况。此一般条款,不同于法、德民法典传统的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侵权法,通过特别法修正民法典的过错责任。我国现今制定侵权责任法,如果只规定反映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并不符合社会的实际。我国制定独立的侵权责任法,应有一个统摄各种侵权责任的条款,这就是不限于过错而以违反义务为前提的一般条款。


  

  如果一定要在一般条款中规定“权利”或“利益”,似可以用两概念之一种,或者用“或者”将两者并列在一起,断不可规定权利之外的利益,因后者之规定,实属错误。前述一般条款中“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已包含了侵害“权利”或者“利益”之意,为上上之选。


【作者简介】
刘士国,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祝铭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321
此为本人在2006年于黑龙江大学召开的全国民法学年会上阐明的观点。
雅克?盖斯旦,等.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22。
骈宇骞.中华字源.沈阳:万卷出版公司,2007.114.190。
法国民法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德国民法第823条:(1)故意或者有过失地以违法的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人,负有向他人赔偿由此发生的损害的义务。(2)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的人,负有同样的义务。根据法律的内容,没有过错也可能违反法律的,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赔偿义务才发生。瑞士债务法第41条:任何人由于故意、过失或者不谨慎地实施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善良风俗,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荷兰民法典第162条:1、任何人对他人实施可被归责的侵权行为的,应当赔偿该行为人使他人遭受的损害。2、除有正当理由外,下列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侵犯权利,违反法定义务或有关正当社会行为的不成文法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3、侵权行为是由行为人的过错或者依法律或公认的准则应由其负责的原因所致的,归责于该行为人。意大利民法典第2043条:任何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行为实施者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日本民法第709条:因故意和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人,对于因此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美国侵权行为法整编第281条:过失诉因之要素如符合下列要素,行为人应就他人利益受侵犯而负责任:
(a)受侵犯之利益系法律保护不得受非故意侵犯之利益;并且
(b)行为人之行为对他人为过失行为,或该他人为行为人之行为对象之一群人中之一人;并且
(c)行为人行为系侵犯之法律原因;并且
(d)该他人未有任何行为以致不得就该侵犯提起诉讼。
日本民法709条原本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渠涛.最新日本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51。
井上英治.现代不法行为法论.日本:中央大学出版部,2002.28。
潮见佳男.不法行为法.日本:信山社,1999.25。
吉田克己.现代市民社会的构造和民法学的课题15完.法律时报,70(3):1998。
不法行为研究会.日本不法行为法整编.日本:有斐阁,198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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