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般所说的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是针对希望发生的社会关系而言的,责任法的调整对象不具有这样的性质。
二、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不是设权性法律。
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都是设权性法律,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造成损害后果时,就需要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侵权责任法就是这样一种救济法。侵权责任法与刑法不同,它是以私人为救济对象的,是调整私人间关系的私法,而刑法不具有这种救济性,它是国家对罪犯的惩罚,是公法。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种类是多样的,但是其核心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与其他侵权责任都是一种救济方法。在不可能完全恢复到损害前状态的情况下或限定赔偿的情况下,仍是以救济为目的的。救济的前提是权利受到损害,权利受到损害的后果是利益损失,救济则是通过填补损失的利益来达到恢复损害的权利。权利的实质为法律上之力,侵权法所救济的是具有绝对性之力的民事权利,当这种权利受损害时,侵权法恢复的就是这种绝对性之力。因此,利益不具有独立性,它依附于权利,任何利益受到损失都可找到权利的根源,这是之所以称之为“侵权”的原因所在。
三、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侵犯绝对权的后果关系,是新生之债,不同于侵犯相对权的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种基本形态。违约责任,是债务人违反债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约定之债,其法律依据除了合同法的规定之外,最具体的依据是合同条款。侵权责任,是违反绝对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的后果,是法定之债,其法律依据是法律规范。在我国,合同法已对违约责任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违约责任,仅仅涉及合同权利,而侵权责任,则涉及所有民事权利,不仅涉及人身权,也涉及财产权。在财产权中,不仅涉及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也涉及第三人侵害债权。因此,侵权责任法是一切民事权利的救济法。简而言之,侵权责任法调整因违反绝对性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产生的后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