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我们认为,在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问题上,不能矫枉过正。在注册取得原则之下,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应限于一定期限内的撤销权和停止使用请求权,原则上不应及于损害赔偿。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要得到损害赔偿,必须证明他人使用的商标与自己的未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与所有人的商品(服务)相同,而且,使用人具有故意,即使用人明知为他人的未注册商标,而故意假冒,以利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
【作者简介】
张玉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曾陈明.
商标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
美国商标法第1条、第38条,英国商标法第94条,日本
商标法第
79条、
82条。
吴东林.商标抢注——市场竞争的杀手锏.商标通讯,1996,(3)。
陈辉.商标抢注遭遇红灯——中国(深圳)外贸公司67件注册不当商标被撤销.中华商标,1998,(4)。
王国华.注册商标变异侵权危害大.中华商标,2007,(10):40。
日本
商标法第
74、
80、
82条。
英国商标法第95条。
美国商标法第29条。
日本
商标法第
73条。
曾陈明.
商标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340。
参见美国商标法第35条,英国商标法第92条,德国商标法第143条,法国知识产权法典716-9、716—10、716—11、716-11-1、716-12条,日本
商标法第
78条、
82条,澳大利亚
商标法第145-150条。以上法律中文译文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律法规最新汇编》(1994-1998),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