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对商标权的保护可谓严格、周全。特别是以下制度,颇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借鉴:一是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可判决给予权利人三倍赔偿,以克服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弊端,鼓励权利人积极与侵权行为作斗争;二是刑罚的适用不以“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为条件,而注重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考察,使刑罚的适用迅速有效,充分发挥刑法在保护商标权中的强大威慑作用;三是重视罚金刑的适用,特别是日本商标法对行为人和雇主实行双罚的制度,用经济制裁的方式,促使雇主和雇员从切身利益考虑拒绝侵权行为;四是资格刑,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对于侵犯商标权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剥夺罪犯对商事法庭、工商会、职业公会以及劳资调解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等于宣布犯罪行为人人格上的不名誉和商誉的丧失,使其难以再从事经营活动,因而具有强大的教育和威慑作用。
仔细研读、体味这些规定,不难发现它们所蕴涵的共同的核心价值观——维护诚信的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秩序。如前所述“,商标诚为进步之因素,对社会亦属公益之表率。”故意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悖德行为,既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又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败坏商业道德,损害国家形象,有百害而无一利。说“假冒他人商标无异于拦路抢劫”,实不为过。这样的行为其性质本就是严重的,我国刑法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等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就不仅是画蛇添足,而且有开脱之嫌了。这是导致我国对注册商标保护不力,假冒猖獗,优秀企业不能较快地做大、做强,中国企业难以产生世界知名品牌的重要原因。所以,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当成为这次修改商标法的重要课题。
《草稿》从行政罚款和法定赔偿额两方面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草稿》的规定仍不足以吓阻眼下十分猖獗的假冒行为。建议第一,创设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故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法院应当(而不是可以)判决给予商标权人不超过三倍的损害赔偿,以鼓励权利人与侵权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但是,惩罚性赔偿应限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特别是再犯者;第二,明确规定法定赔偿的限额系按每一类商品(服务)上使用的每一个侵权商标计算,以杜争议,标准可按《草稿》规定的100万元;第三,承认商标权人有权选择按被侵权人所受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益计算赔偿额,或者选择法定赔偿的权利,以提高诉讼效率;第四,争取在商标法中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犯罪行为,删除现行刑法第213、214、215条中“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要求,刑罚可维持现在的规定,修改的目的是方便刑法的适用,充分发挥刑法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威慑力。如果不能在商标法中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则应当呼吁修改刑法相关规定;第五,规定双罚制度,对于侵犯商标权构成犯罪的行为,对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和企业(雇员和雇主)分别规定自由刑和具有足够威慑力的罚金刑;第六,对故意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累犯,在判处自由刑、罚金刑的同时,判处资格刑,即剥夺其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和担任行业协会、工会等社团组织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