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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中的预告登记问题

  

  3.当房屋的买受人与出卖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时,如果出卖人是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协助办理查封登记。如果买受人是被执行人,则法院应对该房屋进行预查封,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协助办理查封登记。


  

  四、预告登记转为相应的房屋登记


  

  如果预告登记权利人在已经实现了债权请求权而本应进行本登记时却迟迟不进行登记,必然会导致不动产的流通性受到限制。因此,依据《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预告登记权利人要申请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该款中所谓的“申请登记”具体到房屋的预告登记中,就是指申请相应的房屋登记。例如,就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而言,就是指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就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而言,就是指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这里所谓的“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就预购商品房的买卖或抵押的预告登记而言,是指预购商品房已经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进而为所有权转移或抵押权设定登记奠定了基础;就现房的买卖或抵押而言,是指买受人或抵押权人已经符合了办理相应房屋登记的条件,例如现房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符合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条件。因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所谓“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有两层含义:其一,预告登记的内容是转移所有权,则相应的登记就是所有权转移登记;预告登记的内容是设定抵押权,则相应的登记就是抵押权设定登记;其二,预告登记中设定的抵押权是第一顺位,则相应的抵押权设定登记中该抵押权也应当是第一顺位。


  

  五、预告登记的失效


  

  《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里规定了预告登记失效的两种情形:


  

  1.债权消灭导致预告登记失效。债权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买受人在购买现房且办理了预告登记之后又与出卖人协商终止合同;再如,因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构成严重违约,买受人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作为预告登记的基础法律关系丧失了,自然预告登记也应失效。按照《物权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但是,由于债权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的,不具有公开性,房屋登记机构难以知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是否失效,因此在预告登记后,如果债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持债权失效的证明文件(如当事人解除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的书面协议、法院解除合同的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房屋预告登记。因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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