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司法机构仍面临着如何保证监管执法有效性的严峻问题。唐建“老鼠仓”案[24]至今仍留给我们许多思考。中国证监会在该案中虽看到了唐建所从事的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严重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受托管理的基金财产应负的忠实义务,但对于唐建和基金公司与受益人之间信托法律关系认定上的缺失以及对受益人救济不足方面的尴尬,则从一个侧面彰显了持续性信托监管统一立法以及司法适度介入的必要性。
司法介入是现行信托监管体制改善的补充性保障。通过统一监管法律规则,固然可以改善法律的不完备性,也可以增强有效执法的可能性与司法救济的可靠性。但笔者认为,统一信托监管立法并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之事,在这一过程中,司法适度介入信托监管权的整合,可以使《信托法》的执行和监管执法更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使法律的调整功能更加有效。在“不完备法律”理论下,主动式执法以及灵活修改法则的权利使得监管者能够有效执法,这在英国金融市场监管的发展,以及其他法域包括德国和美国进行的比较分析中都得到了有力的证明。[25]但同时,监管执法的主动性需要接受中立性司法的最后检验和校正。在监管机构不能完全监管或监管冲突的领域,法院等司法机构的介入会弥补监管不足,体现法治对经济社会现实需要的有力保障。当然,司法介入需要着力解决监管失灵和司法阻碍的双重弊端,因此,介入时机和介入程度的科学把握至关重要。其中的关键在于,要保障信托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发动司法救济程序,并通过司法机制的干预促使信托业监管权的行使实现统一化和标准化,消除金融理财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法律梗阻现象。
【作者简介】
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李勇:《信托业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8、65、47-48页。
朱小川:《营业信托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以受托人信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2页。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
25条。
参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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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向春、周小明:《信托活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与对策》,《中国金融》,2001年第11期;耿利航:《信托财产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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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定华、郑远民:《金融监管立法的原则与模式》,《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4条。
参见卡塔琳娜。皮斯托、许成钢:《不完备法律(上):一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比较(第三辑)》,吴敬琏主编,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112页。
2006年3月,唐建任职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在执行职务活动,向有关基金二级股票池和阿尔法基金推荐买入“新疆众和”股票的过程中,使用自己控制的中信建投证券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唐金龙”证券账户先于阿尔法基金买入“新疆众和”股票,并在其后连续买卖该股。期间,唐建还利用职务权限,多次查询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投资“新疆众和”股票的信息,充分掌握了该基金的投资情况。截至2006年4月6日全部卖出前,“唐金龙”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新疆众和”股票60903股,累计买入金额7649万元;全部卖出所得金额105.45万元,获利28.96万元。此外,2006年4月至5月,唐建还利用福山路营业部“唐金龙”资金账户下挂的“李成军”证券账户、东方证券上海浦东南路营业部“李成军”证券账户连续买卖“新疆众和”股票的机会,为自己及他人非法获利123.76万元。总之,唐建任职上投摩根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所控制的证券账户交易“新疆众和”股票,为自己及他人非法获利152.72万元。2008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理决定,对唐建处以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终身禁止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参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22号: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0804/t20080430_23123.htm;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08)9号: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12/200804/t20080430_23121.htm。
卡塔琳娜.皮斯托、许成钢:《不完备法律(下):一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比较》(第四辑),吴敬琏主编,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1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