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打人事件的处理中,北京警方还有与媒体相互呼应、违法披露未成年人李某个人信息的嫌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一规定旨在限制媒体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但是,我国不少媒体,包括主流媒体,都对该案进行了不遗余力的报道,某个央视名嘴对该案的解读甚至到了十分“给力”的地步,完全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等规定为无物。不少媒体报道,打人者之一是李双江之子的消息获得“证实”!还有其他信息也不时被证实。谁证实的、如何获得证实的?不能排除警方人员透露这些信息的合理怀疑。在这个问题上,关键不在于直接透露李某的姓名,而在于透露李某与李双江先生的关系,因为,在李某的具体家庭背景下,谁透露了这种关系,谁就等于间接透露了法律规定不应被透露的李某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造成法律规定应该防止的、让外界“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的后果。
人们有理由怀疑警方对李某做加重处罚是忌惮媒体压力,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办案的结果。前文说到,北京市公安局处罚李某,适用的是《刑法》第17条的相关例外规定,属于加重处罚。就算警方有权确定李某有罪,他们并对其做加重处罚也应该提出事实依据和理由。然而人们没有看到警方提出这方面的事实和理由。事实上,从彭某受伤不重这一情况看,给予作为打人协从者的李某“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的处罚,也显然是加重的结果。因为,这种案件在我国每天不知要发生多少起,但在人们的印象中,通常不过是给予加害方以行政拘留处罚,加害方做足够的民事补偿也就差不多了。在本案中,已经逮捕苏某、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也民事和解了,还要将未成年的李某收容教养1年,惩罚之重,实在是让人难免觉得匪夷所思或离谱。我们个人见识有限,没见过同等情况下做如此严厉处罚的先例。不知北京警方能否提供一些这方面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