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由于用行政方式由警方独家给李某定罪和剥夺其人身自由,李某依宪法和法律本应享有的权利就都被剥夺了。说到这里,我们忍不住想请北京警方解释一下:对李某,何以不能“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何以一定要“由政府收容教养”?不错,法律规定“必要时” “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在这个案件中,“政府收容教养”的必要性在哪里? 公安部1995年10月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8条做了这样的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北京市公安局或许应该反思,他们对待李某的做法是否符合这一规定?
我们认为,在苏某、李某打人案中,北京警方如此给一个未成年人确定寻衅滋事罪并剥夺其1年人身自由,很不妥当。如果如此执行法律,很难谈得上法治或尊重人权、保障人权。
我们的考查还发现,李某被他爹的名气所“坑”的事实太明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原则的基础性内容,也是我国宪法的要求。北京警方有义务防止对李某的处罚受其父李双江先生名气的影响,防止李某“被爹坑”。但遗憾的是,北京警方不仅没有尽到这方面的防范义务,还一手促成了这种局面的形成。
李某是个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起生出这番事端,原本处在协从位置,但新闻媒体为了其报道能引起读者关注,文章标题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抬出了李双江先生,把“李双江之子”放到了首要位置。这是有关新闻媒体缺乏法治观念、以吸引读者眼球为中心报道新闻事件的一种不正常做法。 “犯罪嫌疑人李某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犯罪嫌疑人苏楠被提请逮捕。”这就是有代表性报道方式之一。面对这类报道方式,人们难免要问:凭什么把未成年人李某摆在前面?难道这不会给社会造成李某在这个案件中是挑头的,应负主要责任的印象?
北京警方执法盲目顺着新闻媒体树立的杆子爬的情形令人感到其办案有放弃原则的嫌疑。新闻媒体处于新闻性的考虑,突出报道李某,有可以理解之处,但作为公权力机构的公安部门应该依法律规定办理案件,不能盲目顺着新闻媒体树立的杆子爬。但遗憾的是,北京市公安局的通报也顺着新闻界“李某”在前、“苏楠”在后的顺序做文章。这种做法在前引北京市公安局通报原文中一目了然。北京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应该想一想:(1)凭什么把没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的人李某放在对打人事件第一责任人的位置,而将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苏某放在次要责任人的位置?(2)公安部门应依法办案还是按流行媒体反映出的那部分人的情绪办案?(3)法律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按宪法规定的程序集中和表达的全中国人民的意志,媒体反映出的只是在中国占比例极小的一部分人的情绪,难道这部分人的情绪比法律还神圣?(4)一个公权力部门,如果对法律没有坚守,盲目跟着网络上的情绪表达跑,长此以往公权力机构将如何自立和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