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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江之子案的处理有违国法理性人情

  

  3.北京市公安局曲解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和精神,剥夺了李某作为公民理应享有的正当的诉讼权利。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规定和精神,都是要在同等条件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北京市公安局对李某行为构成犯罪的认定方式和基于这种认定剥夺其人身自由1年的处罚方式,完全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我们这里不需要一一引用法律条文来对照、论证这一判断的正确性,这里只须指出下面的情况,就足以证明北京警方的行为完全背离了宪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


  

  成年人犯罪,其实体的和程序性的权利在司法过程中主要是用如下方法保护的:案件由公安部门侦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须经检察院审查批准,侦查终结后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检察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辩护。但是,作为未成年人的李某被定罪和剥夺人身自由1年,其作为公民得到上述方式保护的权利反而几乎被全部剥夺:一得不到进入司法程序的权利,二得不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相互制约的保障,三得不到接受法院审判、以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的保障,四得不到律师的帮助或辩护!于是,李某的命运,就完全由公安部门一家说了算。固然,李某的父母现在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还来得及,但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毕竟是在李某被定罪和开始接受处罚之后的事情。


  

  难道这是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做加强的保护吗?谁能解释把15岁的李某置于这种极其被动、权利无保障的地位是基于什么逻辑?


  

  比较一下本案中未成年人李某与18岁的苏某的诉讼权利,我们对李某遭受的不公正对待将看得更加明白。在本案同案的两人中,18岁的苏某被捕后能够享有接受司法审判的权利、能获得法检公相互制约的保障、有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的权利,有聘请律师帮助和辩护的权利,但李某是15岁的未成年人,且只是苏某的胁从,反而享受不到苏某能享受的上述诉讼权利中的任何一种。


  

  相对于对待成年人来说,北京警方如此不公正地对待一个未成年人,有关主事者应该感到荒唐和羞愧。世间恐怕没有比北京警方对待李某的上述做法更违背理性和法律的规定及精神的事情了!有人可能辩解说:这种不合理是法律规定的,我们警察只是依法办事。不,完全不是这样!这种结果是北京警方对法律有关规定做恶意适用的后果,警方完全可以调整思路,对法律的有关规定做善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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