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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如何界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费允勤


【关键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个人利益
【全文】
  

  【案情】近期,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正文涉嫌挪用公款50万元一案,已被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梁正文在担任某卫生院院长期间,擅自作主将本单位50万元现金先后分四次,借给妻兄所经营的公司使用,而且梁妻也在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人辩称梁将公款借给妻兄公司使用,虽是个人使用,但在谋取利益方面不存在,因为自己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因而不构成犯罪。从该案整个过程来看梁借款给妻兄使用,是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好处,那么该案被告人梁正文到底谋取个人利益没有?


  

  【分析】笔者认为梁正文在该案中确实谋取了个人利益。这种情形符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规定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三种情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关于此种情况,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挪用公款,必须同时兼备两个条件。从侵害客体看,行为人挪用公款行为已侵犯了行为人职务的廉洁性,也侵害公共财产的占有和收益权;从客观方面看,是个人假借单位名义,仍然是个人非法支配单位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个人从中渔利,这也是典型的损公肥私行为。


  

  那么,如何界定将“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到个人利益”的挪用公款呢 ?这是个人假借单位名义,仍然是个人非法支配单位公款。作为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一种情形,其行为的本质特征必须是“谋取私利”,是指对个人有实际利益的事实和行为。也就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私人利益,其中挪用人本人利益当然属于私人利益,谋取其他非国家、集体利益的,如本人亲友利益的,也属于个人私利。将“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行为中的两个“个人”解释为非同一内涵的两个概念属于刑法合理解释的范畴,并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 两个“个人”的涵义并不同一,这里的谋取“个人利益”其本质特征是“非国家、集体利益”的“个人私利”,它包括以下几个情形:一是谋取本人利益,即纯粹属于本人的利益;二是谋取亲友或者与本人有特殊关系的其他自然人的个人利益,三是谋取单位少数人的个人利益等。将“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中的“个人利益”仅仅解释为“本人利益”不利于司法实践利用刑法规定打击挪用公款行为。司法实践中不乏这样的案例,正如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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