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多以来,成都市检察机关切实开展不批准逮捕案件法律说理制度探索,以《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附带《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说明书》和书面或口头说理的形式切实加强法律说理工作,一方面消除了公、检两家办案人员彼此之间的分歧和误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准确指出不批准逮捕案件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说明补查的理由并详细列出补充侦查提纲,使侦查人员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地开展补充侦查工作,以有效地提高补查重报案件的数量和质量。
据统计,2005年至2010年,成都市两级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为5096件8833人,公安机关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而提请复议的案件为44件77人,仅占不批准逮捕案件数的0.86%,检察机关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后经审查改变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仅为2件3人,公安机关没有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的案件。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而进行申诉的案件为10件14人(均为发生在邻里或熟人之间的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之时往往表示将及时履行赔偿损失义务,由此博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原谅,在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达成了刑事和解,但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却因各种原因逃避义务,迟迟不履行或只履行部分赔偿义务,使得被害人权益没有得到全面维护,由此导致矛盾激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就把希望寄托在检察机关上,从而造成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而申诉),仅占不批准逮捕案件数的0.19%,检察机关在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诉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做了大量的疏导工作,要求其及时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并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化解矛盾。经复查改变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仅为1件1人(该案犯罪嫌疑人在释放后有威胁并要求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改变对案件事实陈述的行为,其实质上妨碍了诉讼的顺利进行),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再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申诉。
【作者简介】
薛培,单位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杨辉刚,单位为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目前,《
刑事诉讼法》仅原则上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当说明理由进行了规定,但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不逮捕之时是否应当说明理由尚未予以明确。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决定不逮捕之时侦查监督部门一般都会向侦查部门说明决定不逮捕的理由。从两者的性质来看,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和决定不逮捕案件说明理由性质完全一致。
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H·科殷著:《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页。
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
笔者注:成都市检察机关于2005年初即在全市两级检察院探索开展不批准逮捕案件法律说理制度,是全国较早探索实践该项制度的,且取得了一定成绩,该市实行不批准逮捕说理制度的工作经验曾在《检察日报》2007年2月14日第三版上以《成都:探索不捕案件说理制度》进行全面介绍。因此,笔者认为选取该市检察机关作为参照样本,对其探索实践不批准逮捕案件法律说理制度工作情况进行详尽分析并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具有样本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