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四个机制,确保不批准逮捕准确公正
为规范办案行为,提高案件质量,成都市检察机关在推行不批准逮捕案件法律说理制度时结合实际,根据法律规定,建立起了四个机制:
一是建立不批准逮捕案件审查机制。对于拟提出不批准逮捕意见的案件,明确要求在受理后的3天内由案件承办人向部门负责人提出,部门负责人经审查认为案件承办人建议正确的,即向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提出不批准逮捕建议;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认为建议正确的,即将该案进入前述的“前移重心、开启通道、三级说理”程序,这样,从程序上较为规范地保证了不批准逮捕案件的质量。
二是建立非本地籍人员构罪不批准逮捕特别机制。针对近年来经济相对发达地区非本地籍人员犯罪比例较大的实际情况,为防止在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出现“地域歧视”现象,成都市检察机关对非本地籍人员构罪不批准逮捕作了积极的尝试。非本地籍犯罪嫌疑人构罪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基本条件是:所犯罪行较轻;有悔罪态度,平时表现较好;对被害人在庭审前作出了积极赔偿;在本地有近亲属生活、工作且同意作为其保证人;原工作、学习单位或所生活的社区有让其继续工作、学习和进行管教的保证等。
三是建立《补充侦查提纲》落实跟踪机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虽然实行了补充证据重心前移,大量的补充证据工作已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完成,但是也有一部分证据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来不及补充,有待决定后再进行侦查,因此检察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的同时,附上《补充侦查提纲》,写明要求补充证据的意见。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两周内,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直接通过电话查询该通知书所要求补证意见的落实情况,督促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四是建立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监督机制。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检察机关通过两个渠道对不批准逮捕案件进行监督。首先及时签收释放回执。要求公安机关按法律规定时间内送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执行回执,并且在释放当天将《释放通知书》送达检察机关。其次通过驻看守所检察室了解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情况。
在探索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实行法律说理制度过程中,成都市检察机关还积极尝试做好对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法律说理工作。即当案件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时,运用《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向案件当事人说明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理由,耐心解释,化解矛盾,消除案件当事人对逮捕工作的误解,增加不批准逮捕案件的透明度,以达到息诉、息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