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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案件说理机制之探讨

  

  (一)前移一个重心,确保节约侦查资源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在审查中认为事实尚不清楚、证据尚不充足或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通常不是先下结论,再发出补充侦查提纲,而是将补充证据工作的重心前移,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为提高侦查效率,降低侦查成本,节约侦查资源,将认为构成犯罪应当具备的证据让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全力配合按要求提供补充证据,或按要求经补充侦查而无法提供证据后,再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样,不仅能尽量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把案件办理得更加扎实,而且能使公、检双方通过补充证据工作前移,对案件处理结果提前达成共识,同时避免该捕而不批准逮捕问题的发生。成都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提请不批准逮捕案件过程中,要求案件承办人注意将补充证据工作重心前移,方法一是通过电话或直接面对面与公安机关承办人联系,具体提出要求补充证据的意见;二是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起阅卷分析现有证据状况,或让其列席案件讨论会议,梳理出需要补充的具体证据,并提出补充侦查方法。


  

  (二)开启两个通道,确保侦检认识一致


  

  成都市检察机关对三类不批准逮捕案件尤其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的两类案件,经审查认为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不急于先下定论,而是开启两个通道,经过两个通道检测后再下结论。一是会商分析通道。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主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侦查部门建立不批准逮捕案件预先分析通道,即拟对某一起案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含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之时,一般通过电话联系、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分别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侦查部门负责人沟通和商量,共同分析经补充证据后的现有证据及相互证明情况,根据逮捕的条件,论证对犯罪嫌疑人应否依法逮捕或不批准逮捕,最后依法达成不批准逮捕共识。二是交叉讨论通道。在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建立不批准逮捕案件交叉讨论通道,即由分管检察长负责,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负责人、主办、主诉检察官参与,对拟作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进行详尽的分析论证,提出意见。


  

  (三)实行三级说理,确保说理条清缕析


  

  在落实前述两个通道的基础上,为把整个不批准逮捕案件办理得更为准确,成都市检察机关抓好不批准逮捕案件法律说理环节,明确规定对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说明:一是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二是从证据锁链进行分析论证;三是从法律依据上进行分析,并将不批准逮捕案件的理由用口头说理或书面说明的形式告知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理由分析,检察机关实行“三级分析制”,即先由案件承办人根据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说明书》,再交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分别进行审查补充。同时实行“三级说理制”,即先由主办检察官根据前述“三级分析”形成的不批准逮捕理由对侦查人员进行口头说理或发出书面说明;如果侦查人员有疑问,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对侦查人员、法制部门负责人补充说明理由;如果侦查人员和法制部门负责人仍然有异议,再由分管检察长对侦查人员、法制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详细说明理由。经过不批准逮捕理由“三级分析”、“三级说理”,使得全案的不批准逮捕理由分析更为全面、深入、透彻,通过层层把关确保不批准逮捕理由的慎重、规范和令人心服,从而更好地确保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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