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案件说理机制之探讨
薛培;杨辉刚
【摘要】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实行法律说理在检察机关推行之初是为了尽力消弭检察机关行使不批准逮捕决定权与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之间的疑问、矛盾与冲突,也是消解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内心存在疑问,尽力减少不和谐因素的重要举措,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解决异议争端、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升案件质量、减少涉诉信访等诸多明显效果。不批准逮捕案件法律说理作为检察机关探索的新型法律诠释制度隐含了一种制度性的变革进路,改变了基于目前状况下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执法办案过程中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并且在短时间内不能改善的弊端,既能维护检察权的权威,又能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关键词】不批准逮捕;法律说理;法律诠释;司法权威;执法公信力
【全文】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但对于不批准逮捕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说明理由,通过何种手段说明理由,说明哪些理由,在什么时限内怎样送达这些理由均未作出明文规定,即对不批准逮捕案件说明理由的实体和程序法律尚未作出明晰化可具操作性的范本,在司法实践中尚余下很大的空间,因此,在实务中开展探索和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不批准逮捕案件实行法律说理制度是极有必要的。[1]
一、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实行法律说理制度的应然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及其案件承办人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如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一般是在填充式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上简单地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无逮捕必要”等笼统、含糊的书面表述结论方式回复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通常情况下不会写明或说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具体理由,也不与负责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交换意见。而这些高度概括性的简略表述一方面表现出了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不够尊重,很容易使侦查人员缺乏认同感,直至产生误解甚至反感;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同时也容易产生争议而进行复议复核;同时,还会使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不明就里而产生心理阴影(虽然在法律规定上检察机关并没有义务向案件当事人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但由于在建构和谐社会进程中应尽力满足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在这种客观情势的影响下检察机关有必要向案件当事人予以说明),并进而可能成为酿发案件当事人涉法信访的重要因素。事实上,在目前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中,检察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往往只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即或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理由进行说明,也只是向公安机关及侦查人员通过口头简单地说明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并不借助于充足、完善的理由来支撑自己的司法处断决定结论,因此,不批准逮捕案件法律说理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获得制度化的正当性基础,其在司法表象上则呈现出“无理”决定的现象。这显然不能排除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的职权主义特点。这就说明,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之时普遍存在着司法处断决定理由过于简单、概括、模糊、缺乏说服力的问题,其诉讼的正当性和决断、决定的公正性当然会受到相当的质疑。在此情况下,诉讼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诉讼的目的也就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