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不包括魁北克)和香港的多元房地产法律制度与美国大同小异。加拿大各省都制订有与美国极为相似的公寓法。香港就多元房地产采用了一个与美国的Condominium相对应的称谓,即Multi – storey Building(多层楼宇),并将四栋以下和五栋以上多层楼宇作了区分,五栋多层楼宇的房地产项目相当于我们的住宅区。按香港普通法的土地制度,土地与房屋作为权利客体合而为一(大陆法称为一个物),权利主体亦合而为一。房地产开发商从政府批租取得的土地属于租赁权(Tenancy,租权),多层楼宇业主的权利则为共同租赁权(Co-tenancy)。但批租土地的期限为75年、99年或999年,且允许续期,故在学理上和实务上均认为共同租赁权(Co-tenancy)等于共同所有权(Co-ownership),多层楼宇业主均拥有共有权。他们制订了调整多层楼宇法律关系的多部单行成文法,包括适用于五栋以上多层楼宇的特别规则。实际上,香港是通过一项特别制度来调整和规范此种法律关系,即在业主(共有权人)进入多层楼宇以前,必须由业主、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人共同签订一项楼宇公契[9](Deed of Mutual Covenants, DMC),作为调整三方之间和业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香港政府地政署、香港律师会和房屋委员会共同制订发布楼宇公契示范文本,作为各方遵守的指导性文件。由于香港市场的房地产交易均须由律师代理进行,甚至交易双方可由同一律师代理,香港律师会还制订《楼宇公契草拟指引》,以规范房地产律师的行为。
(2)魁北克民法典关于多元房地产的法律概念则具有更强的概括性和更宽的适用范围,称之为不动产区分共有权[10](Divided Co-ownership of Immovables)。他们在物权编的所有权特别形式这一部分列有非区分共有权和不动产区分共有权两章,并在第1010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共有权人的所有权不伴随财产的实物区分的,称为非区分共有权(Undivided Co-ownership)”;“共有权人的所有权在共有权人之间按比例地划分为单元,每个单元包含一个在实物上区分的私人部分(Private portion)和共同部分(Common Portions)中的一个份额,此种共有权称为区分共有权(Divided Co-ownership)。”然后在第1038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被区分为由一人或数人拥有的单元”,则为不动产区分共有权。由此看出,魁北克有其独特的观念和做法,即对共有不动产中做出实物区分的部分称为区分共有,而对不作实物区分的部分称为非区分共有,整个共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则称不动产区分共有权。按魁北克法律的基本原则,所称不动产,自然包括土地和附着物,即一宗土地及其全部附着物;作为区分共有权客体的不动产应为一个物,而每个私人部分并非一个独立的物。有趣的是,他们所称的单元,原文为Fraction,这个Fraction是分数的同义词,故可解释为每个共有权人拥有整个不动产的一个分数,这个分数即为每个私人部分的价值同全部私人部分总价值的比例,而每个共有权人在共同部分中的份额亦根据这个比例推出。这个比例也代表每个共有权人的表决权,也是共有权人分担费用和分取收益的标准。
第二,区分所有权制度
台湾和日本在这方面的法律,被视为具有典型意义且为我国学者称道赞赏和多所借鉴的立法例。他们均采用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但含义有广狭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