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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引入民意的几点思考

  

  二是在司法调解环节尊重民意。司法调解和判决都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因为调解更符合民情、民意、民俗,更为老百姓认同,更易达到“案结事了”。纵使调解不成功,也能为后来的裁判做好铺垫。当然,要坚决防止和避免“空头调解”、“以调压判”等有悖民意的现象。


  

  三是在人民陪审环节吸纳民意。陪审制度开通了社会人士参与司法的通道。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一定程度上更容易把握好裁判的分寸。当前,更需要发挥陪审员沟通和表达民意的传统角色,实现大众正义与法律原则的契合。对于土地征收、强制拆迁、环境污染等涉及民生及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要通过群众旁听形式,扩大民意沟通面。


  

  四是在自由裁量环节甄别民意。社会对案件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敏感上。自由裁量并非法官可以关起门来、随心所欲地对案件下判。法官在自由裁量中既应关注舆情民意、权衡利益效果,但又不能迷失和丢掉自己的主见。如果法官的意志趋附于利益主体的声势,自由裁量权就由司法拱手让给了所谓的民意。


  

  五是在宣判释明环节疏导民意。“案结事了,胜败皆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每一个司法裁判都是一种利益的平衡和价值的取舍,不同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其认识是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因此法官应将民意的收集与反馈贯穿于裁判的始终。可以“法官寄语”等形式,在裁判文书中对民意进行正面释明和疏导,帮助群众正确评价案件是非。


  

  六是在申诉再审环节回复民意。既然司法与民意是一种互补和互动的关系,我们就应当鼓励民意支持司法,维护裁判的既判力。但为了避免个案裁判过度背离民意,我们同时要重视民意对裁判的监督作用,畅通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意见表达渠道,以便在切实尊重民意的基础上,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做出新的裁判。


【作者简介】
江声华,单位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罗仁义,单位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注释】

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辽海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
西塞罗:《论法律》,王焕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许章润著:《法学家的智慧》序,“法律的人性”,2003年12月9日于清华明理楼。
沈敏荣著《法律不确定性之克服》载《政治与法律》 1998年第2期。
美国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89-490页。
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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