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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引入民意的几点思考

司法裁判引入民意的几点思考


江声华;罗仁义


【关键词】司法裁判;思考
【全文】
  

  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过程不再只是一个简单的“自动售货机”:根据事实——比照法律——得出裁判结论。而如何将法律与社情民意有机融合起来,最大限度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这是当前司法工作者亟需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本文所论述的司法裁判引入民意,就是要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权衡和尊重民意,实现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一、民意的界定及其与司法的关系


  

  民意,顾名思义,就是指人民的意愿,又可称之为民心、公意,是指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特定事务或现象所持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从广义上讲,民意就是民情,即指现实的社会生活、人民的风俗习惯等状况。“在任何一个特定时期,都曾存在着由各种各样的信仰、观念、情感,已经确定下来的原则,或者牢牢根植于人们心中的成见所组成的整体,上述的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特定时代的公共舆论,我们也可以将之称为统治性的,或支配性的舆论潮流”。[1]


  

  有关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无外乎三种观点:一是司法独立说。即认为司法裁决要以事实真相、法律依据、司法论证为基础,而不受任何案外因素和社会倾向的影响。因此,民意不能直接对司法施加影响,司法机关依法裁决本身就是民意的体现。二是民意至上说。即认为立法和司法的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在于人民的认同及遵守,任何有悖于人民群众要求和期望的法律行为都是无效和应予摒弃的行为。正如伟大的政治家西塞罗说:“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2]司法如果违反人民意志,就是不公正的司法、失败的司法。三是折中说。即认为司法和民意既要保持应有的距离,又要进行有效的沟通,以此维护人民的整体利益,保障国家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


  

  笔者认为,法律是普遍的社会规范,以民意为代表的社会因素对法律的建构及其运行具有强烈的渗透性。民意既是立法的根源和动力,也是司法的目的和归依。着名作家雨果曾指出,“普通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普通的民心是法律的基础”。民意是法律和司法的基本内核。法律源于生活,法理无外乎情理。民意指向的地方,尽管未必就是正义所在之处,但正义离此一定不会太远,或许就在附近。正如我国法学家许章润所说:“法律的答案常常在法律之外,即自法理而人情,由规则至人事,循世象而世道,于此在人世往彼在合一之境的辗转推陈之中。”[3]因此,法官既要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更要时刻关注社会常识和民情,将案件放到特定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共识中去理解和处理。民意不是对司法的偏移和指责,而是对法律及其运行的补充和完善。将民意与司法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只会造成司法的机械停滞,降低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当前,各类案件处理和矛盾化解的难度越来越大,许多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不服,社会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不高,因此必须深入分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积极探讨司法裁判引入民意的有效机制,这对于改进我国的司法实践,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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