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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当代本土犯罪控制主张

  

  我们从社会保障论身上看到了这种思维范式的影子。


  

  应当说将犯罪控制措施建立在某种犯罪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的思维范式不仅在理论上促进了犯罪学中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从而使我们的认识能够不断接近导致某种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本性原因,而且在实践中增加了犯罪控制措施的合理性,使犯罪控制措施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具有更明显的有效性。其对犯罪原因分析及犯罪控制研究的意义是不能否定的。我国有学者认为:“试图用一种理论模式解释所有的犯罪类型是十分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行的。”(注:郭星华着:《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然而,这种思维范式并非没有问题,特别是当犯罪学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越来越深刻同时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越来越丰富的今天。


  

  首先,这种思维范式往往使我们不能全面认识犯罪的原因,使我们不能重视理论上所提出的各种犯罪控制措施,也就是使我们有意无意地重视某些犯罪控制措施,而忽视某些犯罪控制措施。如上所述,由于这种思维范式突出对犯罪某一方面原因的研究,研究者有意无意地营造了关于自己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场域,在该场域内突出的是自己研究的问题,肯定的是自己使用的方法,虽然不一定否定他者,至少不考虑或者很少考虑他者。这样,无论实务工作者,还是理论工作者难免关注一种或者几种理论而不注意其他理论,从而影响人们对犯罪原因全面性的认识,进而影响对其他理论所提出犯罪控制措施的接受与认同。


  

  其次,上述思维范式容易使我们对犯罪原因及控制犯罪的措施的认识碎片化,在上述思维范式中,不仅关于各种犯罪原因的研究与成果各自独立,而且关于犯罪控制的各种措施建议很难建立有机联系。我们看到,关于犯罪原因研究的成果越来越多,仅犯罪社会理论就有社会结构论、社会化过程论与社会冲突论,而社会结构论又有社会解体论、紧张理论与亚文化理论,亚文化理论又有文化冲突理论、少年亚文化理论与不同机会论,等等。关于犯罪原因及犯罪控制措施研究成果的发展不仅意味人们对犯罪原因认识日益加深,也意味人们关于犯罪原因及犯罪控制措施认识的日益碎片化;每一种犯罪原因理论在其理论体系内都建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不能说其否定其他理论,至少是独立的,而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与犯罪控制措施又存在着因果关系,所以理论上所提出的犯罪控制措施只立足于各自的立场。


  

  我国有学者在谈到英美犯罪对策时指出:英美国家的刑事政策“多为实证的、局部性的研究,缺乏理论性与系统性,很难称得上一门独立的学科。”(注:何秉松主编:《刑事政策学》,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虽然这一评价只是换了个角度评说“深刻而片面”的思维范式,但是却更清楚地揭示了这种思维范式与“深刻”相对的另一方面。


  

  (四)“紧张”的启示


  

  化解阻断模式立足于中国社会转型期这一大背景,借鉴默顿的紧张理论,提出通过化解紧张消释犯罪能量而控制犯罪。该模式在以下两点上取得了很大成功:其一,由于这种控制模式考虑了犯罪与贫富差距的因果关系,考虑了犯罪与道德冲突的关系,使犯罪控制走出法律的威慑控制框架而走向通过社会治理实现犯罪控制的新境界,同时将犯罪原因分析与犯罪控制结合起来;其二,由于化解阻断模式立足于中国改革实践,面对中国改革开放后的问题,使得该模式具有中国意义。此外,化解阻断模式还引发了人们对中国社会犯罪原因与治理的进一步思考。何为“紧张”?“紧张”究竟是意识,还是意志?“紧张”的心理学基础是什么?“紧张”为什么只推动某些人实施犯罪,而没有导致所有感受紧张的人犯罪?控制了贫富差距问题,解决了道德缺损问题,是否就能控制犯罪?由于化解“紧张”的手段,无论控制贫富差距,还是解决道德缺损,都非立杆而见影之事,在控制贫富差距、解决道德缺损问题的措施发挥效用以前,犯罪如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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