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犯罪控制实际就是通过对导致犯罪的原因控制而控制正进行的或者可能进行的犯罪行为,控制了导致犯罪的原因也就控制了犯罪。要分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否成为犯罪控制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要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就可以完全控制转型中的犯罪,主要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能否考虑到所有的可能导致人犯罪的原因。如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可能导致欲犯罪者犯罪的各种原因纳入视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可以成为犯罪控制的充分条件,只要不断完善与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其完全可以控制犯罪;如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没有将导致犯罪者犯罪的各种原因纳入视野,导致犯罪者犯罪的某些原因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控制以外,或者说导致某些人犯罪的原因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控制以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只能成为犯罪控制的一方面力量,犯罪控制不仅需要完善与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而且需要考虑与实施其他犯罪控制措施。那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否将导致犯罪的各种因素全部地纳入治理范围?
应当说这个问题较难回答。无论权威话语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还是非权威话语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包括学术话语中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都是从措施方面概括的,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而不是按治理范围归纳的,无论打击、防范,还是管理与建设,亦或教育与改造,范围都很广,现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仅包括公安业务,而且包括文化建设、法制建设,等等,不一而足。因而,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看,不能直接发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否将所有的致罪因素纳入治理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试图运用反证法来讨论上述问题:如果有一种导致犯罪的因素,特别是很重要的因素,没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就可以表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没有涵盖所有致罪因素,也因而可以表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只是犯罪控制的一方面的措施,一种非常重要的措施,而不是犯罪控制措施的全部,反之,表明只要不断完善与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就可以控制犯罪。
在犯罪学研究中关于导致犯罪的因素分为生理、心理与社会3个方面,此三者并列而不重复。近年研究表明,在我国转型时期的犯罪中有一个因素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这就是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问题。有数据表明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超过很多西方国家。贫富差距可以用基尼系数测算,基尼系数高,表明贫富差距大;基尼系数低,表明贫富差距小。一般认为,当基尼系数小于等于0.2时,社会收入分配过于平均,会严重影响效率;基尼系数在0.2与0.3之间时,收入分配比较平均;基尼系数在0.3与0.4之间时,收入分配比较合理;基尼系数在0.4与0.5之间时,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基尼系数大于0.5,收入分配差距过于悬殊,而基尼系数达到0.6,则面临社会不稳定。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基尼系数是0.16,1995年上升到0.415,在同一时期,美国的基尼系数是0.41,英国的基尼系数是0.37,印度的基尼系数是0.297,丹麦的基尼系数是0.25。(注:世界银行:《1999/200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页。)根据中外基尼系数比较,我们看出,我国改革开放后贫富差距加大,而且从时间上看是非常快。贫富差距过大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原因之一,也是导致犯罪的原因之一,相对剥夺理论对此有比较透彻的分析,并且已为中外事实所证明。这就是说,在当代中国社会要控制犯罪必须考虑控制贫富差距。然而,贫富差距控制并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