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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当代本土犯罪控制主张

试评当代本土犯罪控制主张


翟中东;孙霞


【关键词】当代本土犯罪
【全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后,理论界予以了充分肯定。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对犯罪剧烈增加“理智的和直觉的反应”。(注: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6页。)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社会治安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和新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理论与实践,在继承发展我国社会治安工作宝贵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新时期社会治安的实际出发,走出的一条新路子。”(注: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24页。)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实践中又有强有力的政治支持,有法律上的保障,所以其在我国的犯罪控制理论中占有极其特殊的地位。我国当代的多数犯罪学教科书中往往在详细介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基本内容后,不再介绍其他犯罪对策理论。但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由理论步入实践后,各种措施不断出台,各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越来越多,不但中央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了关于流动人口、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帮助等专门委员会,而且对口机构由上而下发展,但是,犯罪仍然呈上升趋势,人们不免提出下面的问题:我国当前的犯罪率上升究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不到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还是犯罪上升具有必然性,即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到位,犯罪仍然会上升?抑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犯罪控制上仍然具有局限性?


  

  一、学界的重要主张


  

  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10年而犯罪仍呈上升趋势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现象。这表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行与犯罪控制并未形成社会各界所期望的那种显着的函数关系:没有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犯罪呈上升趋势;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犯罪也没有得到显着控制。如何解释这一现象?虽然学界对此现象的关注及研究投入并不令人满意,但是仍取得了一些成果。经过查阅有关资料,笔者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论、犯罪上升代价论、社会保障论与化解阻断模式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主张。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论的主张者认为,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犯罪不仅采用打击的方法,而且采取建设、教育、改造等手段,不仅汲取并采用中外古今有效的各种犯罪控制措施,而且综合加以运用,对犯罪的治理由惩罚、威慑走向预防,因而具有强大的犯罪控制功能,是解决中国转型时期犯罪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行10年而犯罪仍保持较高比率的主要原因不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没有重要的治理犯罪的功效,而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尚存很大不足,需要完善。有论者指出:虽然目前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具有一些优点,如机制灵活,在法律没有规定下,可以先推行政策,按政策实施责任追究,可以发挥党的组织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对有关领导干部升迁奖惩的约束力,能够从政治上要求所有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负责落实综合治理,但是其不足之处很明显:第一,政策、要求比较原则,缺乏具体规范,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二,政策的强制性不足;第三,没有监督机制。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存在上述不足,所以需要加以完善。作者建议通过立法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实施体制,确定一个政府一个部门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注:张玮着:《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式的思考》,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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